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区别—中国镖局重要分享

标局 四月更新

最近笔者接触了不少客户,发现现在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了有很大的盲区。其中问题最大的,竟然是笔者都没有想到的,有关商标使用和商标是否注册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今天笔者和客户聊天,说到商标注册后的使用,突然发现很多人对于下列两个问题有着很大的误解。

一、一般企业客户都以为,商标注册时随便找一个字体注册,以后使用的时候再进行设计,或者找一个自己跟喜欢的字体使用。

二、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客户的商标并没有注册,但是他们的名片,产品的商标上面都印着“R”的注册商标标示。

笔者想着,应该有很多人都是这么操作的,对于这样的错误,如果持续下去会给企业及个人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失的,因此整理了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基本常识,希望可以对有需要的人有一定的帮助。

首先、“冒充注册商标”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都规定在《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只有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对违法行为准确定性,针对二者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如上《商标法》规定:对冒充注册商标予以规定的是《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指使用未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时标明“ 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概念,指使用注册商标时,自行改变了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时的商标图样,使用时与注册的不尽一致,如文字、图形、颜色或搭配出现变动,这一行为也是《商标法》所禁止的。

尽管二者在含义上有很大区别,但实践中仍然有人将二者混淆。一些执法者认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实际是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进行使用,而这一被改变了的商标应当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对它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就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观点的根据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

笔者认为,冒充注册商标违反的是《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反的是《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两者的区别主要有3 个方面:

第一,违法主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的主体是将未注册商标充当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使用商标的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主体则是将已经注册的商标标志自行改变后进行使用的人,主体只能是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被许可使用人。

第二,违法手段不同。冒充注册商标主要表现为将该商标标明为“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是商标注册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自行改变后予以使用。

第三,违法载体不同。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中,用于冒充的商标在商标局的注册商标数据库中找不到相关联的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商标标志是从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派生出来的,与该注册商标直接关联。

从立法意图上看,禁止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不因此受到欺诈;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属于维护商标注册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其目的是保证商标注册的严肃性。由于两者的违法主体、违法载体和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这两种行为设置的罚则也不一样:对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果有关于商标注册类别等等的问题,可以联系小编qq以及邮箱,来互相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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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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