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企业需要如何预防撤三(商标三年未用撤销)

企业需要如何预防撤三(商标三年未用撤销)

今天有朋友问我,企业该如何预防商标被撤三的风险。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恰恰是很多企业困扰已久的顽疾。

老高想起以前翻看同行网站,有一个台湾代理公司网站有一段这样的说明很有意思:
為了避免他人以”未使用”之理由對其商標提出撤銷,大陸官方接受提供刊登於報紙之廣告做為使用證據,所以商標註冊人最好每隔三年於大陸報章雜誌上刊登一次廣告。

该公司网站这样说,意思很明确,应该是也吃过类似这样情况的亏了,提醒客户注意商标未使用被撤销。有意思的是台湾律师明确推荐,刊登于报纸之广告位使用证据,应该是有过类似的案例。虽然老高没有找到同类案件,但相信会对诸位有一个很大的提醒,报纸杂志类公开出版的媒体物料的证据效力是很强的。(我们平时做商标使用证据的案件过程中,企业往往会提供公司的宣传册啊,手提袋啊,名片,甚至有的提供一个实物如螺丝钉,雨刷等。对比一下,值得大家思考)。

那么究竟怎么样改怎么样预防被注册商标被撤三呢。首先我们要了解,注册商标为什么会被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法条: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从商标法字面意思很好理解,“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适用,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想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从规定中可以看到撤销注册商标要件为:
一、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三、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四、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五、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如何看待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审查准则

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时,针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审查的准则主要是依照新《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为: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注意: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注册商标撤销三年停止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证据的要求也是相当严格的,在准备使用证据时,只有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能确保注册商标不被撤销。

业界目前对于不是公司主打商标的保护建议有一种说法叫“象征性使用”,这里老高要特别和大家说一说。法律上没有“象征性使用”的说法、也没有禁止“象征性使用”的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注册商标的象征性使用背叛为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行为,不足以产生维持复审注册商标的效力。有具体案例(详情大家可以问度娘):
杭州油漆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金连琴“大桥DAQIAO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在复审三年期间里,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销售额仅为1800元,并仅有一次广告行为投放 于在全国发行量并不大的《湖州日报》上,且上述销售及广告行为均发生在复审三年期间的最后三个月,故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系出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以维持其注册效力的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是出于真实商业目的使用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上述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使用行为,不足 以产生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效力。

上述文件老高只是描述来一下事实,给大家伙提供一种思路。并没有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如果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点,我学习之。

文章标题:干货—企业需要如何预防撤三(商标三年未用撤销)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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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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