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亦或通用名词|“狮峰龙井”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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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滨知初字第1089号
原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强。
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吕妍。
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德。
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
负责人:李建香。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恩、余春红。

原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茶叶公司)诉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茶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军红、吕妍,被告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恩、余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茶叶公司诉称:1983年,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注册了“”文字及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6926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龙井茶”,现已变更为第30类。1992年11月30日,商标权利人变更为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2010年12月6日,原告依法受让了前述商标。经过原告的不断经营和发展,“狮峰”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被告杭州狮峰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杭州市西子贸易公司,1987年改制为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并于1998年更名为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杭州狮峰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狮峰”在原告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后。杭州狮峰公司虽然有自己的“狮”牌商标,但为攀附原告的商标,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仍然以各种形式使用原告的“”商标,具体有以下几种侵权行为:1、在其河坊分公司的店铺中,将企业字号“狮峰”二字在销售的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2、在其官网上,对茶叶产品进行宣传时,多次使用了“狮峰茶叶”、“品狮峰”等各类文字。3、在其河坊分公司的店招横匾使用“狮峰茶行”,竖匾为“正宗狮峰龙井茶”。上述第二、第三种行为,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龙井是原告旗下龙井茶的专属品牌,在茶叶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杭州狮峰公司以各种形式使用原告的商标后,其产品的销量大增。仅从天猫网上的销量排名来看,杭州狮峰公司的“狮峰”龙井销量最大,排名第一,其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综上,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将“狮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2、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狮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店招、官网的宣传网页上以及“天猫网”的旗舰店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4、两被告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4180元(包括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4000元,购买侵权实物18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杭州狮峰公司答辩称:一、“狮峰”指的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村狮峰山一带出产的绿茶,是狮峰龙井茶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茶叶的产地和品质。答辩人使用“狮峰”或“狮峰龙井”字样的目的,只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来源地进行真实的描述,使消费者获取必要的信息,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1、西湖龙井因产地不同,炒制方法略有各异,历史上就曾将茶品分成狮(峰)、龙(井)、云(栖)、虎(跑)、梅(家坞)5个品类,其中以“狮峰”龙井的品质最佳,因其色泽嫩黄,香高持久,被誉为“龙井之巅”。古往今来,“狮峰”龙井作为西湖狮峰山一带生产的顶级西湖龙井,早已在广大消费者中形成了极高的口碑和信誉,“狮峰”作为“狮峰”龙井的茶品通用名称代表了西湖龙井最优质、最精华的品质。2、1983年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在第37类上注册了“”牌文字加图形商标,但是不论是该商标注册之前,还是注册之后,狮峰山产地的茶农和厂商一直都在共同使用“狮峰”龙井这一名称进行种植、生产和销售。“”商标从注册至今长达30多年的时间内,商标权人从未阻止茶农茶商使用“狮峰”字样。“狮峰”龙井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被人们使用,已经是不可争议的事实。3、“”商标被注册是商标立法尚不完善时候的一种政府主导行为,有其历史原因。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狮峰”作为地理名称和通用名称是不允许被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之后,主要用作出口,并未在国内市场上使用该商标。而被答辩人2010年才受让该商标,之前该商标未被广泛使用。二、答辩人在店招和官网中使用“狮峰”字样的行为,属于简化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答辩人商标权的侵害,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答辩人是一家专门生产、加工和销售西湖龙井茶的综合性企业,始创于1984年,1987年变更企业名称为杭州狮峰公司,使用“狮峰”字号已经有二十多年。作为杭州市茶叶生产的龙头企业,“狮峰”字号在茶叶行业和广大消费者中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答辩人是单一的茶叶企业,并无其他经营项目,故答辩人简化使用企业字号,称自己为“狮峰茶行”并无不妥。2、答辩人拥有“狮”牌等系列商标,其中注册号为351978的圆形“”字商标于1988年8月15日即申请注册。“狮”牌商标经过答辩人多年的经营和维护,现在不但是浙江省著名商标,也是西湖龙井茶的高端品牌之一,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毫不逊色于被答辩人。因此,答辩人不存在“傍名牌”的主观意图。3、答辩人在使用“狮峰”字样的同时,标明了自己的公司全称以及自己的“狮”牌商标,答辩人的商品包装与被答辩人的完全不同,因此客观上也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故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在这场“狮峰”之争中,被答辩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1、被答辩人并非西湖龙井茶产地的茶商,并无资格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答辩人使用“狮峰”商标,且在其网站上做虚假宣传的行为,可能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被答辩人生产的茶叶来源于顶级的西湖龙井茶产地狮峰山。2、“狮峰”龙井品牌的形成凝聚着当地茶农、茶商几百年的心血和智慧。被答辩人于2010年通过受让获得了“”注册商标后,以侵权为名,对同行业正常使用通用名称的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将严重侵害狮峰龙井产地广大茶农和茶商的合法利益,对整个行业产生严重的冲击。综上,答辩人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认同杭州狮峰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并答辩称:作为分公司,即使有侵权行为,相关责任应由杭州狮峰公司承担。

原告浙江茶叶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证明:原告对第169269号“”文字及图形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浙江省出口名牌证书、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认定公布2012年度“浙江出口名牌”的通知。证明:“狮峰”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
3、(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22331号公证书及所附的物证。证明: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售卖的茶叶商品上,将原告的“狮峰”商标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在店招上使用“狮峰茶行”、“正宗狮峰龙井茶”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4、(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304号公证书。证明:杭州狮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茶叶产品进行宣传时使用了“狮峰茶叶”、“品狮峰”等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5、(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305号公证书。证明:杭州狮峰公司产品销量巨大,其在天猫网上的“狮峰”龙井销量排名第一。
6、公证费发票、购货发票、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40000元。
被告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共同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杭州市总商会西湖龙井茶商会及众多茶农、茶商的证明。证明:“狮峰”茶叶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已经被西湖龙井茶农和企业长期以来共同广泛使用。
2、《浙江省茶叶志》、《西湖龙井茶》等书籍7本。证明:(1)、狮峰龙井是历史上的出处,也是西湖龙井的极品;(2)、狮峰龙井作为茶品通用名称从20世纪初已经被正式确认;(3)、狮峰龙井作为“狮”字号从民国开始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且被广大茶农、茶商作为通用名称广泛使用;(4)、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狮峰龙井依然作为西湖龙井极品通用名称被长期使用。
3、《“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证书、西湖龙井茶基地及保护区总体规划图、《许可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的单位名单》、《无公害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证明》、《茶叶预订收购合同》等。证明:(1)、只有位于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生产的茶叶才可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原告不在可以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名单中,其茶叶基地也不在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范围内;(3)、西湖龙井产区的龙井茶必须贴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志,杭州狮峰公司的“狮”牌龙井被许可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杭州狮峰公司从2007年开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设立无公害龙井茶基地,所销售生产的茶叶来源于西湖一级保护区。
4、杭州狮峰公司的商标列表、商标注册证书、中国商标网的查询资料。证明:杭州狮峰公司拥有“狮”牌系列商标,其中第351978号“”商标自1989年获得注册,杭州狮峰公司于1999年受让该商标。
5、“浙江名牌农产品”等品牌荣誉证书16份。证明:杭州狮峰公司二十几年来为自己的“狮”牌商标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开展品牌宣传工作,“狮”牌商标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6、“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等称号证书3份。证明:杭州狮峰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7、淘宝网及天猫网网页。证明:在淘宝网和天猫网上搜索的“狮峰”有关商标中,除了原、被告的产品以外,另外涉及“贡牌”、“明前”、“乐品乐茶”、“翁广喜”、“卢正浩”等多家知名的龙井茶品牌及厂家,说明“狮峰”龙井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已经被西湖龙井茶农和企业长期以来共同广泛使用。
8、(2014)杭证民字第1129号公证书、(2014)杭证民字第1130号公证书。证明:(1)、原告官网和天猫网店对于“狮峰”品牌来历的说明与被告举证陈述一致;(2)、原告的“狮峰”龙井系贴牌生产,其本身在西湖龙井一级保护区内并无基地。但是其网站图示却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其在西湖龙井茶保护区内有茶叶基地;(3)、原告贴牌的企业系其在2011年才控股,可见之前其并无资格生产正宗西湖龙井;(4)、原告生产的茶叶包装与被告的茶叶包装完全不同,不存在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应注意的是该商标为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而原告受让该商标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恰恰说明了原告生产的“”牌茶叶长期以来都是供应出口,国内销售的知名度并不高;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仅能证明被告在商品、店招、官网上使用了“狮峰”字样,但不能证明侵害原告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杭州狮峰公司天猫网上销售茶叶,但并不能证明销量第一;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没有侵权,原告支出的费用与被告没有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二、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份证据系协会及多家经营茶叶的商家提供的证人证言,本身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原告将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家一一进行维权,故同业茶商和协会的证明不能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对证据2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内容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首先,狮峰龙井本身并不构成产品的通用名称,其次,在原告“狮峰”商标依法有效的前提下,其他第三方的使用应受限制,再次,这几本书籍描述的内容不一致,无法形成通用名称的依据;对证据3中《茶叶预订收购合同》的三性均有异议,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主要针对的是西湖龙井,与本案诉争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无关联;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是否合法拥有“狮”牌系列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没有关联;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自营的茶叶品质是否优质,与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没有关联性,且被告在对外销售时,并未突出宣传其所获荣誉,在其天猫店中更多突出的是与“狮峰”茶叶的关联;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被告的市场知名度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没有关联;对证据7的三性均有异议,首先这是网页打印件,其真实性不能确认,且打印时间是2014年4月4日,不能反映原告起诉时的状态,而即使网上涉及多家商店使用“狮峰”茶叶名称,不能说明其使用的合法性;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首先,原告官网和天猫网店中对狮峰品牌的来源说明与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没有关联,其次,茶叶本身的产地与本案审理的商标侵权没有关联。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3所针对的“西湖龙井”与本案双方争议的是否侵权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7是网页打印件,原告对其三性均有异议,故不予认定,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全案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于1983年取得注册号为第169269号的“”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的“龙井茶”,现已变更为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2009年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进行了深化改革,成立股份制企业,专营茶叶。1992年1月30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2010年12月6日,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受让了前述商标,该商标经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12年12月,原告“”品牌被浙江省商务厅认定为“浙江出口名牌”。2013年1月,原告的第169269号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3年4月26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点击打开杭州狮峰公司的网站,并点击网站首页的“品狮峰”、“鲜资讯”、“营销网”,“互动区”链接。其中,“品狮峰”页面的“企业介绍”左方为较大字体的“品狮峰”,“企业介绍”、“互动区”互动交流处多处使用“狮峰茶叶”文字。同日,原告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对“天猫”网站搜索“狮峰”后的搜索结果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网页显示,在“天猫”网上搜索“狮峰”,显示的卖家包括杭州狮峰公司的“狮牌茶叶旗舰店”,其所出售的茶叶产品描述包含“狮牌狮峰西湖龙井茶”或“狮牌西湖龙井茶…狮峰龙井”文字,其中一款“狮牌狮峰西湖龙井茶特级明前150克礼盒”总销量771件,促销价448.50元。

2013年11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杭州市河坊街219号的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对其向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购买茶叶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记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购买了茶叶两罐,并取得加盖有“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80元。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进行封装,另对购物现场门店外观进行拍照。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正门上方悬挂“狮峰茶行”牌匾一幅,该牌匾“狮峰茶行”四个大字下方有“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专卖店”一行较小文字,该门店两边另有两幅竖匾,其中一幅为“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另一幅为“正宗狮峰龙井茶产地直销”。庭审中拆封公证购买的茶叶商品,其外包装袋、包装盒及茶叶罐上均以显著、较大字体标注了“狮峰龙井”,其中包装盒正面右上角另标注“”牌注册商标标识,下方注明了“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
杭州西子贸易公司成立于1985年,1987年更名为杭州狮峰茶叶公司,1998年9月改制成为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杭州狮峰公司经核准注册或受让取得一系列“狮”、“狮LIONS”、“狮雨”、“狮雨楼”商标,其中核准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第351978号“”商标注册于1989年。杭州狮峰公司经过经营,公司自身包括其“狮”牌系列商标取得了一系列荣誉,如1991年“狮牌西湖龙井特级”被商业部评定为商业部优质产品奖、1991年“狮牌西湖龙井”被商业部批准为1990年度全国名茶、2001年“狮牌龙井茶叶”被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杭州市优秀旅游商品金奖、2005年“狮牌西湖龙井”获得第三届中国国际茶博览会名茶评比金奖、2010年“狮牌西湖龙井茶”被浙江省农业厅认定为浙江名牌农产品、2012年“狮”注册商标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2013年第351978号“”商标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0年公司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等。

2014年2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出具《关于“狮峰龙井”是茶品通用名称的说明》一份、称“狮峰龙井”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村狮峰山一带出产的绿茶,属于西湖龙井茶的字号之一,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茶叶的产地和特有品质。同月27日,杭州市总商会西湖龙井茶商会及部分茶农、茶商同样出具《关于“狮峰龙井”是茶品通用名称的说明》一份,内容大致相仿。

相关书籍的描述:《西湖龙井茶》画册(第18、19页),龙井茶字号的划分大约始于清末民初之际,“狮”字号龙井茶,产地以狮子峰为中心,狮子峰所产品质最佳,炒好的狮峰龙井茶,被誉为龙井茶之最,称为“狮峰极品”…故后来又有狮、龙、云、虎、梅五字号之称;《西子湖畔茶飘香龙井茶》(第26、27页),西湖龙井茶依据其所在西湖山区的具体产地,可以分为“狮”、“龙”、“云”、“虎”、“梅”五种,而这五个字又被称为是龙井茶的字号、说到龙井茶字号的划分,大约始于清末民初、建国后,国家将龙井归为“西湖龙井”、“梅坞龙井”和“狮峰龙井”三个品类,三个品种中以“狮峰龙井”的品质最佳;《西湖茶文化》(第111、113页),20世纪20年代,龙井茶就已经开始按产地和品质正式分为“狮”、“龙”、“云”、“虎”四个字号,到了民国后期,随着梅家坞茶产量的提升,人们便将“梅”字号单独列出;《龙井问茶》(第37、94、95页),西湖龙井茶在历史上有“狮”、“龙”、“云”、“虎”四个字号之分,大约始于清末民初之际、“狮”字号龙井茶,产地以狮子峰为中心,狮子峰所产品质最佳,炒好的狮峰龙井茶,被誉为龙井茶之最,称为“狮峰极品”。上世纪70年代,省、市有关部门对西湖龙井茶建立了标准样,将龙井茶归并为“狮峰龙井”、“梅坞龙井”、“西湖龙井”三个品类;《龙井茶鉴赏》(第91、92页),西湖龙井茶主产地分布于西湖群山之中,因各个产地小气候环境不同和炒制技巧上的差异,其茶叶品质各有特色,故有“狮”、“龙”、“云”、“虎”、“梅”等不同字号之别,龙井茶字号的划分大约始于清末民初之际;《浙江省茶叶志》(第32、369、821、915页),1981年全国优质产品评选杭州茶厂生产的狮峰特级龙井茶获国家金质奖、西湖龙井茶是扁茶类中的珍品,历史上以狮峰龙井最著名、新中国成立前按产地分为“狮、龙、云、虎、梅”五个字号、茶号设邮件部,邮购品种龙井茶类分狮峰、龙井、云字、虎字;《西湖龙井茶采摘和制作技艺》(第30、31页),狮、龙、云、虎、梅,是历史上西湖龙井茶的五个特定产地、20世纪70年代,省、市有关部门对西湖龙井茶建立了标准样,将龙井茶归并为“狮峰龙井”、“梅坞龙井”、“西湖龙井”三个品类,“狮峰龙井”相当于原“狮”字号、“龙”字号,“梅坞龙井”相当于“云”字号,其余都归入“西湖龙井”。

2014年3月24日,杭州狮峰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分别对浙江茶叶公司网站及天猫旗舰店相关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为此出具两份公证书。公证网页显示,浙江茶叶公司网站“集团业务”栏目下“品牌策略”描述“狮峰(SHIFENG)是浙茶集团旗下龙井茶专属品牌,自1983年品牌诞生之日起就以尊贵、高雅的品牌形象……西湖龙井由于产地茶园土质、小气候的差异和炒制手艺的高低,产品品质有优次之分。自清以来,茶叶商家将西湖龙井茶区分为狮、龙、云、虎四个字号,并公认以狮峰所产茶叶香味品质最佳。建国后,原来的四个字号的龙井茶并归为‘狮峰龙井’、‘梅坞龙井’和‘西湖龙井’,后发展为各品类龙井以‘西湖龙井’统称。……狮峰(SHIFENG)品牌以西湖龙井最佳产地狮子峰命名,显示品牌自身对高贵品质的诉求,也彰显消费者对个性修为和品质生活的追求。”,浙江茶叶公司天猫旗舰店“品牌故事”栏目描述“狮峰(SHIFENG)是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龙井茶专属品牌,是中国龙井茶第一个注册品牌,狮峰(SHIFENG)品牌以西湖龙井最佳产地狮子峰命名……。西湖产区所产西湖龙井,历史上分为‘狮’(狮峰)、‘龙’(龙井)、‘云’(云栖)、‘虎’(虎跑)、‘梅’(梅家坞)五大品号,其中,以狮峰龙井最佳……”,浙江茶叶公司天猫旗舰店出售的茶叶产品描述包含“狮峰西湖龙井茶”、“狮峰牌龙井茶”或“狮峰龙井”文字。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40000元、公证费4000元、购买侵权物品180元等费用。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在于:一、原告关于两被告侵害其第1692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二、原告关于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原告第169269号注册商标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上述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同类,因此原告关于两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被控侵权商品、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的店招、杭州狮峰公司官网以及“天猫网”旗舰店上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首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保护范围较小,即不能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根据相关书籍的描述,西湖龙井茶在历史上有“狮、龙、云、虎、梅”字号之分,“狮”字号龙井茶,产地以狮子峰为中心,该处所产茶叶被公认为品质最佳,建国后,省、市有关部门将龙井茶归并为“狮峰龙井”、“梅坞龙井”、“西湖龙井”三个品类,故狮峰龙井的说法历史上已有之,并形成了一定的含义,故两被告前述使用“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的行为,用以表明其销售茶叶的产地及品种来源,并无不当;其次,原告的第169269号“”注册商标由“狮峰”文字加群山及云朵图形构成,而两被告前述使用行为仅包含“狮峰龙井”或“狮峰西湖龙井”文字,其中“狮峰”二字在字体、大小等方面并未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区别较为明显,且被控侵权茶叶商品的包装盒上注明了“”牌商标,同时在下方注明了杭州狮峰公司的企业名称,河坊街分公司店面显要位置多处标识了杭州狮峰公司企业名称和自身的“狮”牌商标,在“天猫”网旗舰店所销售的茶叶商品图片的显要位置亦标注了“狮LIONS”商标,故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两者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再次,在案证据表明,杭州狮峰公司自身包括其“狮”牌系列商标已取得了一定荣誉,在实际的市场发展中,已经形成包括杭州狮峰公司在内的其他多家市场主体将“狮峰龙井”作为龙井茶品种使用的局面,用以表明一种产自“狮子峰”、质量优良的龙井茶,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狮峰龙井”即原告提供的“”牌龙井茶,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市场已经将“狮峰龙井”、“狮峰西湖龙井”与其“”品牌龙井茶商品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杭州狮峰公司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综上,原告关于两被告侵害其第1692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原告指控杭州狮峰公司在其河坊分公司的店招横匾使用“狮峰茶行”,竖匾使用“正宗狮峰龙井茶”、在其官网上使用“狮峰茶叶”、“品狮峰”等文字进行宣传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首先,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在门店正上方悬挂的牌匾上“狮峰茶行”四个字字体、大小均一致,并未突出使用“狮峰”二字,且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字体上存在较大差异,而杭州狮峰公司是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依法成立的企业,其中“狮峰”是企业字号,“茶行”是其经营行业,同时在该牌匾下方标注“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专卖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提供商品的商家产生误认,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合法简化使用;其次、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门店竖匾使用的“正宗狮峰龙井茶”,同样未突出使用“狮峰”二字,且在边上注明“产地直销”,可以理解为表明其销售茶叶的品种来源之意,同理,杭州狮峰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狮峰茶叶”、“品狮峰”文字的同时在显要位置注明了自身企业名称及“狮”牌系列商标,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杭州狮峰公司有攀附原告“狮峰”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再次,在案证据表明,“狮峰”与龙井茶的联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他人有权正当使用,用于描述其茶叶商品的产地、来源,不宜由某一企业独占,否则将排除和限制正当的市场竞争。综上,原告关于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虽然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但为充分保证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利行使,在尊重现状和历史的前提下,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两被告今后在使用“狮峰龙井”文字或标识时,特别在其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时,应注意规范使用,合理避让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突出使用自己的“狮”牌系列商标及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3元,由原告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1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 判 长  项炳那
人民陪审员  鲁 秦
人民陪审员  陈 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君芳

文章标题:商标名称亦或通用名词|“狮峰龙井”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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