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动漫等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商标保护

      天线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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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置疑,知名作品中可能蕴含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香格里拉是英国著名小说《失去的地平线》中虚构的一个地名,那里和平 安宁,令人向往,然而有心人将其作为连锁酒店的商号,赚得盆满钵满。类似的例子还有将“三味书屋”注册成图书类商标,把“咸亨酒店”注册成酒类商标,更有 甚者将金庸小说中著名人物“洪七公”注册成了烧鸡商标。

再如“天线宝宝”幼儿节目在全球约有10亿名儿童观众,深受小朋友喜爱。2002年,泉州市泉盛食品厂申请注册了“天线宝宝”商标,并转让给泉州天线 宝宝食品公司。英国拉格道尔公司得知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商评委认为,泉州天线宝宝食品公司明 知或应知“天线宝宝”为他人所创作,仍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明显有不正当借用他人知名作品声誉的故意,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根据我国商 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八)项,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该案诉至法院后,面临将他人知名作品中的“虚拟人物”注册成商标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认定问题,主审法官也颇为头疼。首先,拉格道尔公司主张争议商标违反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八)项的主张是否能成立。两审法院均认为,“天线宝宝”作为单纯的中文商标,其文字构成及使用未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 生不良影响,商评委认定该商标的注册“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属于对商标法的错误适用,应予撤销。

其二,泉州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案中,电视节目《天线宝宝》英文名称为“TELETUBBIES”,中文翻译为“天线宝宝”,但名 称作为电视作品的组成部分,不能囊括作品的独创性,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素,不属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的范围,不应脱离作品整体而单 独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主张侵犯其著作权在先权利的说法难以成立。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与现实之间永存间隙。无疑,对虚拟人物的商标保护,的确存在法律的困境。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有如下几个:其 一,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进行保护;其二,转化为商标权进行保护。作家们应提高商标法律意识,对自己笔下的成名人物采取主动保护的措施。或许,哈 利·波特权利人及时注册各类商标就是最生动的一课。其三,商标法修改中明确将其纳入在先权利。抢注的商家往往经济嗅觉极强,借现行法律的漏洞来得商机。然 而,抢注知名商标只是一个开始,唯有更好的商品与服务,才能成就更有震撼和凝聚力的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谭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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