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牌宣纸商标“两地分居”带来的启示

商标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意识问题。具有较强商标保护意识的权利人,对一切可能的风险都会提前作出反应,防患未然,在被迫动用法律手段之前尽量将漏洞补上。具有较强商标法律意识的政府,也会合理运用行政干预手段,更好地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一方,但实践中 常常出现商标持有人和商誉创造者分离的情况。在有的情况下,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可能掌握在出口商等其他商家手中。此时,若该商标知名度 极高,行政机关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考虑,不得不进行一定的干预。但这种做法有时会产生一种左右为难的情形:若保护商标原使用人,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 若选择严格依法保护商标权人,则可能导致某一地区历代传承的“瑰宝”迅速消失,或者出现某一企业苦心经营某品牌多年创造出良好商誉,却“为他人作嫁衣裳” 的窘境,于情于理均令人难以接受。这种矛盾在该商标涉及跨法域问题时往往更加尖锐,安徽省知名的红星牌宣纸商标遇到的情形便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事件概述

宣纸是中国传统古典书画用纸中的极品。20世纪50年代至1985年以前,红星牌宣纸商标一直由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以下称“泾县宣纸厂”)使用,但并未申请注册。

1984年10月,安徽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安徽工艺”)在国内依法完成了红星牌图文商标的注册程序。

1985年1月,安徽工艺在行政部门干预下,与泾县宣纸厂签订了《关于红星牌宣纸、桑皮纸商标使用权限的协议书》,约定安徽工艺在国外注册商标成功后,立即将国内的红星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泾县宣纸厂,国外注册商标所有权仍属于安徽工艺。

1985年6月,安徽工艺与泾县宣纸厂签订了《关于红星牌宣纸、桑皮纸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协议》,同年11月,安徽工艺将国内的红星牌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泾县宣纸厂。

1988年1月,安徽工艺完成了红星牌文字商标在日本的注册,但该商标的图形部分已于1985年之前被日本佳能电子的子公司日本丸星株式会社在日本注册。

1992年,泾县宣纸厂获得出口自营权。

1995年,日本三星株式会社从安徽工艺手中取得红星牌文字注册商标在日本的独占使用权,为期8年。翌年,三星株式会社又与日本丸星株式会社达成协议,取得了红星牌图形商标在日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997年9月,在安徽省政府的协调下,安徽工艺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即泾县宣纸厂)达成协议,采取有偿转让的方式将安徽工艺在日本注册的红星牌文字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中国宣纸集团公司。

1998年,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红星牌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8年7月,三星株式会社向日本国通产省申请入关禁止令,强调自己享有红星牌图形商标在日本的独占使用权,禁止使用红星牌图形商标的宣纸进入日本市场。

2003年,安徽工艺授予三星株式会社在日本的红星牌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到期。

焦点分析

本事件的焦点有三个。

(一)

当一个企业含有巨大经济价值的产品标志(未注册商标)合法地成为他人的注册商标时,最理智的救济方法依次为:1.以双方认同的价格进行有偿转让;2.以附带条件的方法要求开展合作经营或者联合经营;3.放弃原有商标,启用新的注册商标。

泾县宣纸厂在其使用了30多年的红星商标于 1984年成为安徽工艺的注册商标后,要求安徽省政府以行政干预的方式,使安徽工艺将红星牌商标转让给自己。安徽工艺的无偿转让行为是在行政压力之下平衡 各种利益后的选择,其无偿、非自愿的特征十分明显。正因如此,泾县宣纸厂在日本这一法域内(也是泾县宣纸厂90{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产品的销售区域)的红星牌注册商标的权属 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二)

1985年,在安徽工艺将红星牌图形加文字注册商标转让给泾县宣纸厂之前,已将同样商标在日本申请注册,但其中的图形部分由于已被日本丸星株式会社在同类商品上先行注册,安徽工艺在日本的注册申请仅有文字部分通过了审查,公告期满被准予注册。

于是,一件完整的红星牌文字加图形商标在日本 的商标权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主要的、在商品上使用的图形商标掌握在丸星株式会社手中,仅在外包装和口头传播使用的文字商标掌握在安徽工艺手中。显然,此时 安徽工艺在日本所取得的红星牌商标是有瑕疵的,但异常的是,具有较强商标意识的安徽工艺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事实上,安徽工艺的这种异常行为,不是因为疏忽,更多的应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这种考虑在时间段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在1990年以前这种考虑主要是由国内商标的异常转让引起的,而1990年以后主要是由国家政策引起的。

1990年,国家工商局发布了《关于解决工贸 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1990〕165号)。1991年10月商标局举行全国解决商标“两本账”协调会,在形成的会议纪要第六条中指 出:“165号文件第5条规定某一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将国外商标一并转让……”第八条指出:“将国外注册商标转让的,可以有偿转让,但转让费不能 漫天要价。对漫天要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解。”

如果说1985年安徽省政府的行政干预没有依 据的话,那么1990年之后的干预便于法有据了。尽管安徽工艺与泾县宣纸厂之间的商标问题与纪要中提到的“两本账”的商标问题不尽相同,但上述意见充分表 明,对国外注册商标转让价格的行政干预是当时的政策倾向。在这种背景下,安徽工艺当然不会为消除红星牌注册商标在日本法律上的瑕疵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 财力了。

(三)

1992年,泾县宣纸厂获得了出口自营权,立刻向安徽工艺提出转让在日本的红星牌注册商标的要求,同时由泾县县政府出面请求安徽省政府协调。

此时,安徽工艺面临既失去商标又失去市场的可 能,如何在转让文字商标时使利益最大化,同时尽可能晚地退出市场成为必须考虑的问题。于是,三星株式会社从丸星株式会社手中获得了红星牌图形注册商标的独 占专用权,进而又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又从安徽工艺手中获得了红星牌文字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这样,完整的红星牌注册商标在日本的使用权首次集中 到了一家企业手中。

思考及启示

实际上,在红星牌商标纠纷中,泾县宣纸厂、安徽工艺、安徽省政府,没有一个是真正的赢家。

泾县宣纸厂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这种意识造成了 其步步被动、处处受制于人的局面。如果泾县宣纸厂在国内的商标第一次丢失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那么其在日本未能取代三星株式会社的地位获取红星牌图形注 册商标的行为就显得不可原谅了。此外,泾县宣纸厂在行政权力干预之外解决商标纠纷的意识似乎一直没有觉醒。

安徽工艺也有不足之处。尽管安徽工艺在这场纠纷中表现出较强的法律意识,并在法律的框架内(包括日本法律)作了最大的努力,但最终还是丢掉了商标、丢掉了市场。倘若安徽工艺能早些具备保护商标权的国际视野,完全可将日本的红星牌图形注册商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在自己手中。

安徽省政府应该明白,行政权力是有边界的。如 果不合理地处理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那么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方定会在行政权力之外寻找属于自己的公正。企业在国外获得的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对这 种权利如何处置,公权力只能引导而不应干涉。在红星牌宣纸商标事件中,安徽省政府的做法引导偏少。正是这种情况的出现,才导致了安徽工艺放弃了在日本的红 星牌图形注册商标,进而造成了实质上的商标权流失。

在同一法域内、行政权力干预下的商标权保护问题,会由于当事各方的行为瑕疵,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跨法域与行政权力干预两种情形交织下的商标权保护问题,则由于超出了行政权力的边界而变得异常复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此类问题频繁出现。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更多锻炼的机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强化法律意识,摆脱对行政权力的依赖。政府在面对这类问题 时,也会对其行政权力的边界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企业和政府的商标法律意识在实践中均会不断增强。

在行政权力干预之外的商标保护问题,应完全依靠当事双方自身的商标法律意识行事,行政力量在此时更多应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我国已进入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商标战略正在全 面深入推进。近些年,工商部门全面推进《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落实,全力提升服务发展效能,转变行政管理方 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国商标战略的实施也逐步形成了以企业为主导的良性发展模式,行政力量转为支持和引导。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而不是如同过去那 样过分强调行政手段,这是商标发展的必然趋势。

由于行政力量的边界明确,则企业必须强化商标 法律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制定自己的商标策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跨法域的商标保护问题将越来越多。企业应尽快适应这一变化,强化商标法律 意识,尤其要具备国际视野,将商标保护的思路和实践扩大到市场所触及的法域内。□中央民族大学 胡 宸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站

文章标题:红星牌宣纸商标“两地分居”带来的启示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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