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件 | 是恶意诉讼还是商标侵权?嘀嘀”告“嘀嘀” 8000万元索赔标的创纪录

嘀嘀”告“嘀嘀” 8000万元索赔标的创纪录

  原告: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2012 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了杭州妙影申请的“嘀嘀”商标,核准类别是第九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该商标后转让给宁波妙影,并经由宁波妙影 再授权杭州妙影许可使用。原告认为,“嘀嘀打车”属于可供下载的软件,未经许可使用专用商标“嘀嘀”,并且这一字样出现在了“嘀嘀打车”的店招、广告宣传 等商业活动中。

  原告提交证据的显示,在收到己方律师函之前,即便是被告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的注册商标,也是申请“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类别,且“嘀嘀打车”的 司机版、乘客版客户端还向版权部门进行过软件版权登记,足以认定“嘀嘀打车”就是“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被告侵犯了其经营利益,两原告也在开发同 类APP产品,包括嘀嘀导航、嘀嘀出行、嘀嘀地图、嘀嘀打车等。两原告故将被告诉至法院,并提出总价8000万元的侵权索赔。

  被告辩称:“嘀嘀打车”并非属于第九类商标中所属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不构成对该类别商标的侵权,也不会与原告妙影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 “嘀嘀打车”实际上属于运输信息服务。事实上原告根本没有使用过“嘀嘀”商标,原告仅出示了嘀嘀导航,但其中使用的是百度地图,也并非原告自己的产品。被告认为,该案是一场恶意诉讼。在被起诉前,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就‘嘀嘀’商标支付高额索赔,遭到了被告拒绝。

  案件进程:该案将另行宣判。

来源:杭州网 20150416

文章标题:最新案件 | 是恶意诉讼还是商标侵权?嘀嘀”告“嘀嘀” 8000万元索赔标的创纪录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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