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学习,适应《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来源: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11629459号“奇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一、基本案情

  第11629459号“奇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广州金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治疗方法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4年1月9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体现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中。本案中,申请商标中“灸”为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治疗方法、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所指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驳回复审案件中,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关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易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与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条款的转换适用问题。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造成欺骗性后果。显而易见,在新法下,对于上述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将更加明确。

 

文章标题:“奇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学习,适应《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3606/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老高老高
上一篇 2015 年 5 月 22 日 下午 2:14
下一篇 2015 年 6 月 4 日 下午 11:13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