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非诚勿扰”商标案丨用谎言去验证谎言、得到的一定是谎言

  • 本文纯属虚构和法律条款分析,不针对任何人和任何权利方。


这几天,被“非诚勿扰”刷屏了,朋友圈,微博,微信,到处都是。

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不得不对他关注。

有媒体报道称:本周六《非诚勿扰》也该更名了!

为什么呢?

因为:

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 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而根据法律规定,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江苏电视台一收到该判决书,判决就生 效了。本案终审判决书法院是12月22日快递寄出的,故江苏电视台应当是12月23、24号收到的。也就是说,12月24日即已生效。

所以,有人说,本周六《非诚勿扰》也该更名了!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我们是不是能找点不一样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该事件的另一个角度呢?

为了探究事件的本质,我查询了商标局涉案注册商标的详情: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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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能从上图中看出什么来吗?

在看仔细一点。

看商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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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我们在看一下这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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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吧,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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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电影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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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记起来了。没错,是冯导的“非诚勿扰”电影海报。是冯导”非诚勿扰“电影的logo。是不是一模一样。

同时,网络上也出现了一种观点:《非诚勿扰》节目组给了华谊兄弟版权费 为何还侵权?

事情是怎么回事呢?我们都知道,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公司是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电影海报设计应该是夜权属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那么电影《非诚勿扰》的logo字体,以及海报字体的设计,也应该是权属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情况下,如上图所示,0-19
这个字体设计的著作权应该也是属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说电影的logo字体和海报字体设计师(我没有找到当时设计师是谁)。

我们再来看《商标法》对著作权和商标权相关的条款有些什么?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 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做一个假设:本文中涉案商标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字体设计者或者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将别人有著作权的设计作品注册为商标,那么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在先权利呢?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肯定的。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相关权利人可以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如果商标局能查实事实。那么可能对该商标裁定宣告无效。

这种情况下,与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侵权纠纷还存在吗?

答案是,如果权利商标无效,那么所有的侵权指控也就不存在了。

说了这么多,突然想起了一个小品,几年前春晚,郭冬临有一个小品,其中一句台词:用谎言去验证谎言、得到的一定是谎言。

如果在先权利的获得本身就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哪会不会本案裁定也是一个谎言呢?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本文开始对描述的商标侵权裁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会不会改名呢?值得期待。

 

 

文/高锦荣,万文知识产权员工,商标(知识产权)观察员、代理人、狂热爱好者,钛媒体2014年度十大作者,商标专栏写作者;

专业顾问单位: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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