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3年9月份商标热点案件:娃哈哈商标侵权案胜诉-上海“胖达人”承认商标有误宣传夸大-“成都仁恒”告了“四川仁恒” 索赔1000万侵犯商标权-“功夫熊猫”侵权案的随感

长沙”营养快线”终于栽了 娃哈哈商标侵权案胜诉获赔35万

浙江在线杭州9月12日讯(通讯员 俞晶晶 记者 叶海)整体包装高度近似营养快线,产品名称都叫“营养快线”,豆奶处处效仿牛奶果昔,长沙哈旺食品的山寨杭州娃哈哈营养快线产品没有逃过执法人员的眼睛,该公司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长沙哈旺食品、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等企业或个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仿冒包装、装潢的违法行 为,并依法责令这些单位或个人赔偿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营养 快线”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其予以撤销。

去年以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遇到了一起以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为首的违法企业和个人仿冒其知名产品“营养快线”的“傍名牌”行 为,这些企业和个人企图利用其抢注的“营养快线”商标,勾结江苏、广东、山东、河南、四川、福建等地十多家企业制售侵权产品,牟取暴利,扰乱市场正常秩 序,不仅对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正常销售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也对消费者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

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和娃哈哈一样,注册有一种“营养怏(快)线”商标,不过娃哈哈“营养快线”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为无酒精饮料。而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为豆奶(牛奶替代品)。

杭州市工商局在接到杭州娃哈哈集团的投诉以后,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调查。杭州拱墅工商分局在三墩一食品批发市场发现,有人推销一款叫“营养怏 线”的果味豆奶,外形包装和娃哈哈营养快线产品极其相似,价格还比营养快线贵。为此,杭州市工商部门通过详细的立案调查,在全国工商系统范围作出首个针对 “营养快线”假冒侵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没收了11箱果味豆奶,对这批果味豆奶的批发商罚款270元。

在此之后,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江西、辽宁、新疆、四川等地工商部门对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企业及其产品销售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了查处,各地对山寨的营养快线产品都进行了收缴处理。

杭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继续重点保护杭州驰著名商标企业,重点打击假冒、仿冒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行为、仿冒知名商标的违法行为、通过制造市场混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其他“傍名牌”等违法行为,对“傍名牌”的行为坚决查处,以切实保护杭州企业的合法权益。

 

上海“胖达人”承认商标有误宣传夸大

记者 孔同日前,台湾地区知名烘焙品牌“胖达人”在被曝宣传不实后,其上海门店又因注册商标及室内广告用语问题受到工商部门追究。近日,“胖达人”上海营运方首度回应:将继续积极配合调查,并遵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裁罚。
近期,上海“胖达人”受到处罚主要是因为 “胖达人”在大陆的商标正处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的过程中,目前还未获批准,而其上海的两家店已使用了注册商标的R字。对于误用已注册商标R字标示的门店看板等,公司已经进行了删除。此外,其在产品宣传中也有用词不当的问题。目前,“胖达人”已经改善了出炉面包上架后的标示说明,并收回了全部文宣资料,新的文宣内容也将经过律师认真审阅和修正后再对顾客发表。
“胖达人”面包豪润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执行长郑瑶中在沪表示,关于工商管理单位对广告及商标问题的处罚,他们积极配合,遵从有关部门依法对公司所行的裁罚,并已立即进行了修正。尽管“初登陆”便遭遇问题,但郑瑶中表示,他们仍看好上海及整个大陆市场,计划到今年底还将在上海开3家新店,届时,上海直营店将升至5家。

 

成都仁恒”告了“四川仁恒” 索赔1000万侵犯商标权

成都仁恒:

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仁恒”字样,并将位于遂宁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仁恒广场”,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已侵犯“仁恒”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川仁恒:

“仁恒”并不知名,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解,“遂宁的老百姓,并不知道新加坡仁恒。”

一个是开发了成都城市综合体———仁恒置地广场的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下称成都仁恒);一个是遂宁地产商———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仁恒)。日前,成都仁恒诉四川仁恒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案在遂宁中院一审开庭,成都仁恒索赔1000万元。经过3个小时庭审,未当庭判决。

同名“仁恒” 却是两家

原告成都仁恒称,自己为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其母公司在中国注册拥有“仁恒”商标专用权,并授权成都仁恒在四川省内使用“仁恒”商标。据公开资料显示,总部位于遂宁市的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为主的综合性地产公司,先后参与或主持开发了包括金港名都、翰林名苑、仁恒广场(前三个项目均在遂宁)、成都金英汇在内的多个知名楼盘。

成都仁恒诉称,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仁恒”字样,并将位于遂宁市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仁恒广场”,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已侵犯“仁恒”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表示,一审中,原告的索赔金额暂定为1000万元,另有判令被告变更公司名称、变更项目名称、销毁标有“仁恒置业”“仁恒广场”等字样的广告条幅等6项请求。

争议一:授权在后,是否拥有商标权

遂宁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称,2011年,成都仁恒从其母公司获得商标授权。对此,被告辩称,四川仁恒早于2009年成立,其对“仁恒”字样的使用早于原告,不存在侵权问题。

原告表示,2009年之前,仁恒商标已被原告母公司和下属公司广泛使用,原告2002年成立后,也一直在企业名称和产品宣传中使用“仁恒”字样,即便当时无专门的书面授权,仅以其与母公司的关联关系,即可自动获得“仁恒”商标的使用权。

争议二:“仁恒”是否为知名商标

刘俊律师称,根据我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向法庭出具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测评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指数研究所等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此,被告称颁发机构均为民间团体,对证书的含金量表达了质疑,并称“仁恒”并不知名,也不会引起公众误解,“遂宁的老百姓并不知道新加坡仁恒。”

 

功夫熊猫”侵权案的随感

“功夫熊猫”在我国可谓妇孺皆知,且颇有亲切感。这是因为:“熊猫”是中国的国宝,而“功夫”又是中国的文化元素。自2005年始,由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场”)推出动作喜剧电影《功夫熊猫》(《KUNG FU PANDA》),经媒介、海报的持续宣传,国人旋即便“认可”了这一来自大西洋彼岸的文化使者。

前不久,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志”)诉梦工场的《功夫熊猫》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将之推上了被告席。

茂志诉求似很在理:早在本世纪初,中国著名漫画家权迎升先生便开始创作名为《功夫熊猫》的漫画集,并于2004年在韩国出版;同年,权先生将该漫画版权(包括图书出版和影视创作)转让给了茂志;2007年11月,茂志申请注册第41类(电影制作)商标,并于2009年获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谁获得注册商标权谁依法享有该商标使用权。然而,茂志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拍摄《功夫熊猫》动画片时一再被拒绝立项,理由是其有“傍名牌”嫌疑。“名牌”者,梦工场的《功夫熊猫》也!于是乎,茂志愤然状告梦工场。

梦工场在一审中,提出其对“功夫熊猫”享有“在先权”。从拍摄电影的时间程序上说,梦工场是比茂志“在先”,但“功夫熊猫”这一名称早在2004年就由原创者权迎升转让而归属于茂志,更何况,茂志已获准第41类商标。反观梦工场,据笔者调查,其在美国本土已把与“KUNG FU PANDA”(功夫熊猫)相关的所有商标在不同类别里都进行了注册,唯独第41类阙如。在中国,第41类商标也不可能“一女嫁二”,梦工场当无这一商标的享有权。笔者认为:此案衡量孰为侵权,不在孰拍摄“在先”,而是孰注册“在先”。

或曰:梦工场的《功夫熊猫》只是作为电影名称,至多是一种标识,而有别于商标。笔者以为,考量一个标识是否属于商标,主要应审查其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梦工场自2005年推出《功夫熊猫》后,2008年又续上《功夫熊猫2》,今年将再续之3。系列化的电影片名决计不止是简单的一个名称,它作为一种电影消费者区分电影产品来源的标识,与商标无异。电影的系列性以及宣传、促销的多元化,已经使“功夫熊猫”标识在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犹如“007”标识早已成为了007系列电影的商标(该商标由美国丹杰公司注册于第41类)一样。

按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茂志是否在电影制作服务中实际使用了“功夫熊猫”商标,并不影响其商标专有权的行使。梦工场擅自将“功夫熊猫”标识使用为其电影产品,并且在中国舆论界广为宣传,使得“功夫熊猫”饱和性地充斥于消费者的记忆中,继而使得茂志希望建立起的商誉和商标价值无端被梦工场的侵权行为所淹没,直接构成茂志这一商标专有权的虚置,且由此带来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在竞争激烈的商界,常有这样的情形:某些大公司故意使用某些小公司的商标,形成一种“反向混淆”,消费者在某些大公司铺天盖地的广告促销后,误认为某些小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是由大公司提供的,小公司的商标权反而淡化了。茂志目前的处境似有相类,如何维护和光大民族自己的文化品牌?茂志的处境委实堪忧!

与洋人打官司,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且不说防止国外经济、文化的“倾销”,也不论保护民族企业的发展,咱就认定一个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国际惯例办事,既不媚外,也不仇外;既不雄踞傲视,也不妄自菲薄。据悉,9月23日,此案二审开庭。尘埃尚未落定,国人当拭目以待。

作者: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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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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