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利好形势下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品牌意识粗见

中药品牌

众所周知,今年4月30日,欧盟通过《传统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要求在欧盟市场销售的所有植物药必须按照新法规注册,得到上市许可后才能继续销售;并 规定了7年过渡期,允许以食品等各种身份在欧盟国家销售的中成药产品销售至2011年4月30日。想通过注册的产品须有30年的药用历史,并在欧盟有15 年的使用历史。这无疑关上了中国中药生产企业准入欧洲市场的闸门,而令人遗憾的是,直到最后一刻,我国也没有一家企业完成资质注册。但让人没想到是,10 月底,这样的僵局突然出现了转机。除英国外,其余各国对中药态度都比较温和,有些国家还派出专家和官员来到上海,为中成药如何实现在欧盟注册建言献策。瑞 典甚至有意将中成药列入医保目录,并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基金,扶持中成药企业在欧盟的注册。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植物药市场,年销售额达上百亿欧元,占世界植物药市场份额40%以上。从2002年至2009年的植物药市场来看,单一成份植物药的 市场成长速度约6.7%,高于草药之市场成长率(约5.6%)。德国和法国是主要的欧洲草药市场,共占整个欧洲市场的74%;其次是意大利、英国、西班 牙,分别占整个欧洲市场11%、5.5%、4.5%。中药在欧洲的市场前景可想而知。
在国际中药市场上,我国本土中药在国际中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微手其微。据统计,日本植物药年销售额达80%,韩国占10%,而中国仅占5%左右。而我国每年需要进口的天然植物药已超过6亿美元,并以每年200%~300%的速度在增长。
反观我国中药出口企业的主要外销市场为日本、韩国市场,港澳台、东南亚及欧美等地传统华人市场,欧盟市场及以美国为主的北美市场。88%的企业以自营出 口为主要外销方式。而中药出口的产品类型主要有生药原料、中药饮片或切制加工品、单味或复方植物提取物及中药类制成品,中药出口企业普遍经营多类产品,且 中药材加工切制后出口成为较普遍的做法;中药制成品中,采用中性包装或使用外方品牌出口的多于企业自有品牌产品出口。中药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商标 注册情况不容乐观,只有中国香港、美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4个市场的注册企业占30%以上,中国中药出口第一大市场——日本注册企业占比只13%,这说 明中药出口企业对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注册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我国很多制药企业基本成了类似于电子产品、服装等贴牌生产企业,毫无自己的商标品牌可言。
由此,加强对本国制药企业在商标注册、品牌建立和企业文化的发展上的指导与扶持力度的意义与重要性已不言而喻。

 

一些问题

综合上文数据,不得不说我国中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是导致我国本土中药在国际中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微乎其微的一个致命因素。相比较之下,近年 来,许多著名跨国制药公司对中药知识产权的占有有相当的战略眼光,整合其先进技术,利用其资金从中国独有的中药材中提取有效成分,在中国和销售国申请专利 保护,凭借知识产权保护大举进入医药市场。据悉,国外公司在中国抢先申请的中草药专利已达上千种,这对我国中药产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威胁。而问题产生 的原因不乏以下几点:

一、相关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

我国的医药产业虽然每年以平均18%的产值增长,获得了巨大发展。但对知识产权这个近几十年才引入的概念,并未重视起来。中国要发展,就必须与全球接轨。同样我国的医药产业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自身产权的保护也将是对自身的发展。
产权的意识薄弱。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思想观念的落后。从研发角度看,我国70%—80%的中药科技人员集中在高校、科研院所,他们大多数只管完成课 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大功告成,至于科研成果的保护、转化、商品化却考虑甚少,存在重成果轻保护的现象。对于新的市场和新的市场运作模式仍然墨守 成规。相关单位经营、科研等管理模式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2.对于商业运行管理与评价体系不合理。很多医药企业认为市场营销活动比专利和商标重要,宁 愿花巨额资金进行产品的市场推广,却不愿投资科研和知识产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吸引外资,竟然在毫无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将中药处方交给外商,换取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就是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二、商标注册与品牌树立不够

我国中医药企业对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普遍表现为商标意识淡漠,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很少。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 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许多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然后斥巨资把商标购回,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一些企业在开发出一种新药品后,给药品命名并用该名 称注册商标。然而随着该药品名称被收入《药典》,被主管部门认定为药品的通名称后,该名称就失去了商标的意义,任何厂家都可以把它用在自己的产品上,拥有 该注册商标的企业不得不重新注册商标,而原商标中所蕴涵的无形资产也随之逝去。

三、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从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相一致的 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药产品的自身特点之一是多为复方制剂,而相关知识产权法规未对中药产业做出详尽细致的规定。如《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药配方和 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不尽合理。又如《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只属于一种行政性质法规的保护,存在着自身的 不足:中药品种保护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对于同一种中药品种,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权,专利保护的效力要优越于中药品种保护。在我国 中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还存在着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问题。《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中药品种的保护期与 《专利法》的规定不一致,使得不享有专利权的中药品种享有了甚至超过了专利的权利,这都值得相关部门之间的进一步商榷。

 

—些建议

一、强化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下大的时代背景,面对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走势,以中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为依托,我们要考虑如何集结各方力量,整合各方面的资源,采取得力措 施,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商业资本运作中的重要价值,及其在开拓、占领国内外市场,保护竞争优势和发展后 劲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营策略和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二、树立品牌意识,注重商标使用

对于领先的制药行业来说,专利理所当然已经成为经济价值的主要来源,而以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效应在未来药品商业竞争中的影响力也不容小觑。开发一项专 利一般要10年以上,而很少有专利期限超过20年的,所以专利拥有者独享时间有限。相比较而言,除非政策变化或制定新规则,商标的使用时间是无限的。成功 药品公司的知识产权非常丰富,但一直是以专利的形式体现的,商标会使这一来之不易的财富进一步增值,对商标的成功操作将延长一个好的产品的生命力。这将是 今后制药工业的一个经济增长点。历史转折点近在眼前,首先政府和卫生组织急于将药品占主要比例的健康保险费用转嫁给个人,其次极易受互联网和广告影响的消 费者又倾向于对处方提出个人意见,此外制药公司在利润的压力下,对药物研发和销售进行优化组合,对前途举棋不定。商标就正好处于这个十字路口。而注重商标 的使用对树立企业品牌的意义便不言而喻了。

三、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医药企业中存在一个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于一个企业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和转化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药企业首先要建立 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转化的各方面的事务;其次要培养一批懂知识产权制度、会运用知 识产权的人才,要建立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梯队,可聘请高级知识产权与法律专家作为集团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的高层管理,以处理集团的具体知识产权与法律事 务,各梯次专业人应定期进行横向沟通。中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力情况、工作需要来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兼职机构和人员,并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方 面的顾问协助企业开展工作,随着企业的规模和实力的提升,再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建设。

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培养宜在普通中医药院校开设课程的课程中进行,如在各类制药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增加产权保护的课目,让学生较早受到知识 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而对于已经从事中医药行业的从业相关人员,也要开展知识产权的教育和学习,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学校更 应重点培养一批综合性专门人才,使之既通晓中医药的知识又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熟悉相关法律章程,为我国医药企业进一步发展、中医药更具中国特色 地走向世界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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