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在香港,注册商标除非已由商标所有人或其同意的人善意使用至少连续三年且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否则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使用. 如果第三方要求取消不使用,则该服务将被取消。商标权人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在所有注册的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服务上善意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暂停使用该商标不少于三年。避免这种情况并进一步保存使用证据非常重要。
■详细内容及注意事项
提交商标申请时并无使用要求,但申请表载明该商标正在香港由申请人使用或经申请人同意用于指定商品及指定服务,或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具有使用或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善意意图。注册前或续展商标注册时均无需证明使用情况。 但是,在不使用撤销、异议和侵权诉讼中,需要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的使用证据,并且在绝对或相对驳回通知中需要提交商标申请对于克服商标申请的困难也很重要
1. 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须由商标拥有人或其同意的人就商品在香港注册至少三年未真实使用该商品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第三方要求取消不使用的,该商品将被取消。 (《香港商标条例》第 52(2)(a) 条)。证明该商标在相关期间内实际使用的责任由商标所有人承担(《香港商标条例》第82条)。因此,商标权人应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在其注册的所有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开始善意使用该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以下目的:连续期限不少于三年。避免暂停使用并保存使用证据很重要。该使用证据对于针对取消不使用请求来保护商标注册是必要的。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应被视为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有效使用。 《商标条例》对于商标的“使用”并无明确定义,但必须是与申请中指定或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使用。必须是。 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不同方式使用,只要这些要素不改变商标注册方式的显着性(《商标法》第 52 条第(3)款(a)项)香港商标条例))。例如,如果以大写字母注册的文字商标使用不同的字体或大小写,或者以黑白注册的商标以不同的颜色使用,则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已经改变了。在香服务(例如,在香港为酒店或餐厅服务的商标做广告,而酒店或餐厅服务是在香港境外提供的)。 任何人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即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犯. (《香港商标条例》第 18(1)、(2)、(3) 及 (4) 条)。
任何数量的人都会使用符号,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
(a)如果该标志应用于商品或包装
(b)如果在该标志下提供或展示商品
(c)将商品放置在带有标志的市场上
(d)为了提供或展示商品进行销售,或者将商品放置在市场上
(e)在标志下提供或提供服务
(f)在标志下提供或提供服务;
(g)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中使用该标志时
(《香港法例》第 18 条第 5 款)香港商标条例)。
<注册商标或者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
<(a)用于商品的标签或者包装,
<(b) A个人申请或导致申请材料旨在用作商业文件或
(c)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使用任何侵犯注册商标的材料,如果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商标或标志在将其应用于材料时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授权;被视为一方(《香港商标法》第 18(6) 条)条例)。
我们建议商标所有人在其注册商标的右上角使用符号标记“®”。
2.使用证据 为了证明注册商标的善意商业使用,商标所有人必须提供销售数据、广告支出、发票等,这一点很重要保存历史信息和材料,例如原件或副本、目录和广告材料,以便为根据此类信息和材料创建适当的使用证据做好准备。 在对撤销不使用请求进行抗辩时,证明在提出撤销不使用请求之前的三年内,确实发生了对该注册商标的真正商业使用.有必要。真正使用并不一定意味着不间断或长期使用。如果使用证据不能证实注册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用途,则对于无法证实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其商标注册将被部分撤销。 在商标申请中,可以使用证明克服驳回理由所需的“使用显着性”或“善意同时使用”的方式,例如在申请前2至2天。申请日。它通常是一个相对较长的、不间断的时期,例如五年。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中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使用的,申请中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仅限于已证明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使用证据必须以商标所有人或申请人代表签署的声明形式提交。在香港境外作出的声明必须在该国家/地区得到认证。 日本普遍采用的在宣誓公证程序中由第三方证明声明人签名的做法在香港是不允许的。宣誓人必须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宣誓。 宣誓书形式的使用证据必须是英文或中文,视情况而定。如果使用任何其他外语,则需要文件或相关部分的适当公证翻译。 《商标注册工作手册》提供了有关宣誓的其他正式要求的详细信息。
■来源
(英语)https://www.ipd.gov.hk/sc/trade-marks/trade-marks-registry-work-manual/index.html ・香港商标注册处证据工作手册 (英文)香港商标条例https://www.ip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