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说要点提示:
1、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泼妇”和“鱼莊”构成,“鱼莊”使用在“饭店、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泼妇”易被消费者认定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新华字典》中对“泼妇”一词的唯一释义为:凶悍,不讲道理的女人。从该词的含义以及结合历来文学作品以及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该词的使用,“泼妇”一词含有贬损女性之意,属贬义词。
2、金鹰公司以类似“泼辣嫂”、“泼辣公主”、“VIXEN”、“VIRAGO”等商标已获准注册为由主张审查标准应当统一。法院认为,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核准注册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具体到本案中,“泼辣”与“泼妇”含义并不相同,其不仅有凶悍、不讲道理的含义,还有有胆量,有魄力的第二种含义,“泼辣”一词在某些语境下属于褒义词。虽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高级英汉词典》显示“VIXEN”的中文译文包括“泼妇”,但同时还有“雌狐、母狐”的中文释义,无法认定注册在鞋、帽子、化装舞会等商品上的“VIXEN”指向的就是“泼妇”。“VIRAGO”虽然中文释义为“泼妇”,但属于非常用英文单词,其中文释义不易被国内一般消费者熟知。相关公众不易将“VIXEN”、“VIRAGO”等商标识别为“泼妇”。因此,“泼辣嫂”、“泼辣公主”、“VIXEN”、“VIRAGO”等商标获准注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依据。
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究竟是仁者见仁还是有其法定标准?之前大家讨论热烈的“泼妇鱼莊”商标案给出了答案。在这个案子中,法官认为,需“还原商标文字的本来含义”,如其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导致消费群体产生反感、抵触等负面、消极的情绪就应视为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38号
原告北京金鹰五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三街1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董恩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志泉,男, 1987年9月17日出生,深圳市金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2号5栋1单元401房。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青,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于智博,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北京金鹰五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金鹰公司)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8684号关于第8724085号“泼妇鱼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1868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鹰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志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8684号决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金鹰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724085号“泼妇鱼莊”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所作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泼妇鱼莊”中的“泼妇”通常是指凶悍、不讲道理的女人,属于对女性有一定贬义的词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裁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金鹰公司诉称:知识产权是私权,在商标行政授权确权过程中,应当慎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泼妇”是对特定人群的描述,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且社会之所以流行着“泼妇”,是因为“发泼”是女性的一种自我保护手段,是女性捍卫自己权利的表现,不存在对妇女贬低歧视,不应认定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且“泼妇鱼莊”是一个整体,含义明显区别于“泼妇”。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的“泼辣嫂”等商标已经予以初步审定或者核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18684号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第1868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18684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金鹰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724085号“泼妇鱼莊”商标(见附图)。指定使用服务为国际分类第43类的“自助餐厅、自助餐馆、酒吧、茶馆、饭店、快餐馆、寄宿处预定、旅馆预定、提供营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2011年6月27日,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泼妇”做为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金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商标提出复审申请,其主要理由为:“泼妇”一词是对特定人群的描述,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其含义区别于“泼妇”。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2013年6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8684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申请商标的商标档案、第18684号决定、金鹰公司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注册和使用不仅涉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公权力介入对其进行规范,以保障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群体权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了商标注册审查的绝对事由,其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系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系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商标的注册使用应当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相关公众的实际感受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商标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导致消费群体产生反感、抵触等负面、消极的情绪就应视为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本案中,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泼妇”和“鱼莊”构成,“鱼莊”使用在“饭店、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泼妇”易被消费者认定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新华字典》中对“泼妇”一词的唯一释义为:凶悍,不讲道理的女人。从该词的含义以及结合历来文学作品以及日常生活中人们对该词的使用,“泼妇”一词含有贬损女性之意,属贬义词。不可否认,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文化多样性的冲击以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尤其在网络语境下,人们对某些事物有了新的认识和解读,一些词汇衍生出新的含义,导致以往一些带有贬损含义的词汇或者语句获得部分公众的包容和接纳。但是,部分公众的包容和接纳并不能视为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商标核准注册的标准不能因这种社会变化的存在而降低,更不应以公权力的方式对这种变化予以支持和鼓励。认定商标是否核准注册,仍应还原文字的本来含义来判断是否可能带给相关公众消极的、负面的感受,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等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如前所述,申请商标含有贬损女性的含义,与当今社会尊重女性的主流相悖,违反了社会道德风尚。且因其含义可能导致女性消费者产生反感、抵触等负面、消极的情绪,进而损害了社会女性群体的利益。因此,申请商标“泼妇鱼莊”注册在“饭店、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令禁止。
金鹰公司以类似“泼辣嫂”、“泼辣公主”、“VIXEN”、“VIRAGO”等商标已获准注册为由主张审查标准应当统一。本院认为,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核准注册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具体到本案中,“泼辣”与“泼妇”含义并不相同,其不仅有凶悍、不讲道理的含义,还有有胆量,有魄力的第二种含义,“泼辣”一词在某些语境下属于褒义词。虽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高级英汉词典》显示“VIXEN”的中文译文包括“泼妇”,但同时还有“雌狐、母狐”的中文释义,无法认定注册在鞋、帽子、化装舞会等商品上的“VIXEN”指向的就是“泼妇”。“VIRAGO”虽然中文释义为“泼妇”,但属于非常用英文单词,其中文释义不易被国内一般消费者熟知。相关公众不易将“VIXEN”、“VIRAGO”等商标识别为“泼妇”。因此,“泼辣嫂”、“泼辣公主”、“VIXEN”、“VIRAGO”等商标获准注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依据。
综上所述,第18684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金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8684号关于第8724085号“泼妇鱼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金鹰五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