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上诉人):宝洁公司
被告(上诉人):皇家沙宣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原 告在中国大陆享有“沙宣”、“VIDALSAS-SOON”、“沙宣美发”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其大量持续宣传和使用后,已经有了较强的显著性, 为公众所熟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提供的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配套设施及配套用品及宣传活动中使用“皇家沙宣”、 “ROYALVIDALSASSOONBEAU-TYHAIRSCHOOL”、“VIDALSAS-SOON”标识及文字;上述标识及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 标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作为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注册并在日常经营中使用包含原告享有 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商标“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还通过其域名为huangjiashaxuan.com的网站及其他宣 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沙宣”、 “VIDALSASSOON”、“沙宣美发”等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后已成为美发行业的通用名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被告是经过批准成立 的,并在2007年变更为现名,且仅在北京市丰台区范围内使用,其网页及宣传中对“沙宣”字样的使用均为对学校名称的合理使用,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侵权故 意。
案件进程: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虽然来源于创始人的姓名,但经过原稿长期的宣传和使用, 已经具备了显著性,能够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联系,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被告的办学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属于类似服务。被告在学校名称、 提供的服务、宣传资料、其网站域名中多处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被告校将“沙宣”作 为企业字号,并通过网站及其他途径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相关报纸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停止使用“沙宣”字样的学校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被告皇家沙宣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皇家沙宣学校上诉称,其最初成立于1991年,2007年经批准该现名,学校名称是合法取得,并且在宝洁公司商标注册之前就开始使用含有“沙宣”、“VIDALSAS-SOON”字样的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皇家沙宣学校并无证据充分证明上诉理由。虽然企业名称经核准注册取得,但市场主体不得借助合法形式侵害他人商誉,在使用 企业名称时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皇家沙宣学校在提供的服务、宣传资料以及经营网站中多处使用“皇家沙宣”等标识,侵害了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损害了宝洁公司的利益,视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北京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