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上月于杭州参加过一场有关《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研讨会议。回来后整理笔记,突然发现自己对商标有这很多的不解,商标究竟是什么,竟然让自己有些迷糊,给不了很明确的答案。
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笔者理解:商标首先必须是以商品或者服务为前提,是依附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简单来说,就是有了商品和服务的存在,商标才有了实质的作用和意义。反之,没有商品和服务的支持,商标就只是一个词组、一个图形、一堆颜色、一组字母或者数字,而没有了任何实质信息。
这里首先要说一个问题,商标注册是为了什么?
此刻笔者想到了北京奥运会,第29届奥组委注册了多达六百多件商标,(详见下篇),笔者近日查询统计,现在全部已经注册完成,应该说都已经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那么这里笔者要和大家讨论一个问题?奥运会是一个国际运动盛会,是全世界体育竞技平台。北京奥组委只是受托承办第29届。其一北京奥组委不是经营者、生产者。其二,也不是服务的提供者。他注册那么多商标要干什么?
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奥组委利益。很多人会怎么回答。(奥运会是国家纳税人出钱)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来了。奥运会结束第5个年头,笔者查询结果表明,部分商标已经分别于2009-2011年期间,期满未续展,商标无效,
令笔者想不通的是,竟然还有很大一部分几百个商标,现在全部显示有限期内。
众所周知,2009年8月22日北京奥组委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简称北京奥组委)正式宣布依法解散。
-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企业注销或倒闭后,商标权的主体消失了,商标也随之无效。在实践中,因为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工商机关跟主管商标的国家商标局存在工作衍接的缝隙,所以有些商标在主体注销或倒闭后,还在使用(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局一般在有人提出撤销该商标后或者商标到期为续展后,才会宣告该商标无效。
由此可见,北京奥运会所申请的所有商标,虽然曾经注册成功,但是到目前为止,基本已经没有实质意义了。甚至于可以说已经全部作废了。那么600多个商标,花费如此多钱财,力气注册的商标,有何必要?有何必要花那么多纳税人的RMB?谁给他们那么多人民全力?他们又保护了什么?
我想北京奥组委注册商标,更多的是保护,而没有想过要生产,经营吧!浪费吗?
商标注册的为了保护?还是为了使用?是为了使用而保护。应该怎么说。商标注册首先应该是依托商品和服务,进一步才是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既得权益和周边附属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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