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假冒绿色食品商标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地区某畜禽有限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许多消费者信赖标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商品。为打开产品销路,该公司未经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包装的鸡蛋等商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T地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经查,某畜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自行设计包装内容,委托乌鲁木齐一家印刷厂印制礼盒包装4000个,包括营养土鸡蛋、枸杞鸡蛋、乌鸡 蛋3个包装品种。上述礼盒包装左上角均加贴绿色食品标志,并印有“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字样,且加注注册标记。该公司还在绿色食品标志周围加 上了太阳、叶片等设计元素,包装盒中央印有“健康来自绿色,品质源于××”的宣传语。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2000个装有产品的精品礼盒投入市场,销往T 地区各大超市、批发点,经营额达4.5万元。

    分析

    执法人员对此案应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绿色食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加贴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定性,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应当适用《商标法》定性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 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既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又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 触犯两部法律,属于法条竞合,应适用《商标法》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获得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绿色食品商标标识,并且在销售产 品过程中在外包装上加贴该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绿色食品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贺 薇 王珍山 薛 瑞

​中国工商报

文章标题:一起假冒绿色食品商标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文章链接:https://www.chinabiaoju.com/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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