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的原告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Chokoladefabriken Lindt&Sprüngli Aktiengesellschaft)诉被告琳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被告琳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港汇店、被告琳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新天地店侵 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责任。
原告是瑞士知名的巧克力生产商。原告在巧克力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60536号“”商标,在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注册了第G839882号“Lindt”和第G839883号“
”商标。原告生产的巧克力商品上使用了“
”、“
”、 “LINDT&SPRÜNGLI”、“瑞士莲”等标识。被告琳德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Matthias Michael Lind是德国人。Lind家族在德国从事面包烘焙业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自2010年起,被告在上海开设烘焙店,主营面包等食品。被告的三家门店招牌 和产品上使用了 “
”、“lind”、“
”标识。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
”、“
”等标识中,“Lind”是其主要部分。原告注册的“Lindt”、“
”、“
” 商标,“Lindt”是商标的主要部分。“Lind”与“Lindt”仅相差一个字母,读音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 产生混淆,故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判 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维持原判。(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