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中涉及商业上成功因素的考量,各国实际掌握的原则有一些共同点,同时也存有一定的差异。共同点在于,各国专利审批机构在专利审查中都将商业成功作为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且仅在商业成功与发明的技术特征或技术改进之间存在直接关联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差异则在于:
1.我国专利审查虽然在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辅助判断因素与创造性判断的一般方法“三步法”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践中把握的原则仍是以“三步法”判断显而易见性为主,只有在创造性判断存疑的情况下才将商业成功作为辅助因素进行考量。
2.美国专利审查对商业成功的考量与我国不同,认为不能只在对于显而易见性犹豫的时候才考虑辅助判断要素,而是要将这些客观的证据作为所有证据的一部分进行考虑,因为辅助判断要素非常重要,其客观的证据往往最能经得住检验,也往往最强有力。但美国专利审查同时也明确: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表现出了明显的显而易见性,那么这样的技术方案仍然会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这也体现出了商业成功相关的辅助判断要素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可见,美国专利审查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评判中对于辅助因素的运用更加客观。
3.欧洲专利审查明确辅助因素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从属地位,在创造性评判的过程中,一开始不考虑辅助判断因素(如商业上的成功),而是考察其他事实要件,如区别技术特征、客观上解决的技术问题等,只有在创造性判断存疑的情况下才考虑辅助判断因素,这一点与我国专利审查相同。此外,对于商业成功的考虑,欧洲专利审查强调其是否源于技术问题的解决。
尽管中、美、欧对于辅助判断因素的作用定位存在差别,但从实际案例体现出的情况看,在借助商业成功证明发明具有创造性时,三者都采取了严格、谨慎的做法,在标准的把握上是趋于一致的。此外,一般领域和涉商领域对于“商业成功”这一辅助判断因素的考虑程度是相同的,领域的差别与这一因素的重要程度没有关系,不会因为涉商领域就侧重考虑该因素,其仅仅起到辅助判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