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识产权界来说,“乔丹”商标案可以说人尽皆知。案件判决后各家都众说纷纷。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和被诉裁定。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以飞人乔丹胜诉告终。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高院
话说回来,看看人家乔丹怎么说。
乔丹体育:“你撤我一件商标,我还有74件。对我没有任何影响。最高院拿我没办法。”
倒是谁的胜利呢?
庭审中中国乔丹品牌logo与迈克尔-乔丹球场照片对比
但他们硬说这个人手里是“ 篮球”,明明是个“乒乓球拍”嘛,你觉的它是啥?中国乔丹乒乓球还是美国Jordan篮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