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两年来
短视频是互联网产品中
最甜的“蛋糕”之一了
但在短视频领域
也存在着如何界定抄袭等问题
为此,我们邀请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张璇法官录制了《短视频纠纷的司法审查要点》
系列公开课
今天为大家揭秘视频独创性的争议问题
如果短视频要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它必须是表达,其次是有独创性,再者是可复制。从目前的短视频类型来看,“表达”和“可复制”基本没有太大的争议,争议比较大的是”独创性“的问题。而在“独创性”上,又有几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NO.1
“短”
会不会影响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他在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且此种独创性应该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那么,对于一个只有几十秒甚至只有十余秒的视频而言,是否因为时间短、表达空间有限而不能达到独创性的要求?
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所表达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而无法成为作品。
相反地,如果只是一台摄像机对着舞台毫无选择地录制数十分钟,所形成的长视频也只能成为录像制品而难以成为作品。
NO.2
用平台元素
会影响独创性吗?
现在的短视频平台都会给用户提供一些新鲜的元素来辅助视频的制作。那么,对于利用短视频平台提供的表情、配乐、动画效果等功能进行加工的短视频,是否有独创性?
对此,首先,即便动画或特效是短视频平台原有的功能,平台一般亦只提供了元素,至于如何选择和添加到视频,仍然由制作者所决定,故动画、特效功能由哪一个主体提供并不影响最终独创性的认定。
其次,法院在认定一个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时,会结合视频本身的内容、制作者的表演、以及为视频效果所添加的动画和特效等多个因素,也就是会基于视频整体作出的认定,而非仅针对其中的某一方面进行判断,所以呢,其中某些元素并非作者自己所做,并不影响视频整体独创性的判断。
NO.3
模仿
会影响独创性吗?
在短视频平台中,经常能看到同一个主题下有多个短视频,对于这类内容并非原创的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也是争议的一个问题。
即便是模仿他人而形成的短视频,如果模仿的仅是主题,由于主题在本质上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调整,所以即便是创作在后的短视频,也不因其系模仿在先视频而丧失独创性。但如果模仿的既包括主题,还有一定的表达,即便它使用了在先视频的部分表达,甚至被认定是侵权视频,也不能否定它的独创性以及它作为作品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