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我国第一部由国家正式对外颁布的商标法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面世,它结束了“中国开埠通商垂数十年,而于商人牌号向无保护章程”的历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条文整体上看,该章程吸收、借鉴了当时世界上通行的商标法规则。《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共计二十八条。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在为中国以后的商标立法提供了体系较为完整的蓝本。1923年北洋政府制定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就是以《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基础,并参照当时英国驻华使馆拟定的条款而起草完成的。
为实施上述《商标法》,北洋政府于1923年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商标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一度继续援用北洋政府的1923年《商标法》,后来于1930年在总结国内商标法实施经验和参酌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其实体内容与北洋政府的《商标法》相比并无实质变化。
应民间工商业者的要求,南京国民政府又于1935年和1940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使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保护程序等更适合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949年以后,中国台湾地区一直沿用该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
文章标题:《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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