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情曝周刊:第15期20200808(遇到侵权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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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主题:遇到侵权怎么办 ?

编者: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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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首语

老高于2020年8月8日 宁波办公室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市场上实施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被他人仿造并抢占市场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侵权人因为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没有任何的成本投入,因此在售卖侵权产品时价格总是会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产品要低。

这不仅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销量,同时也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市场占有率造成影响,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道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时,应该怎么办呢?

一般来讲,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对方侵权证据。确认侵权的证据。

第二,搜集完成后进行详细的侵权比对,确定侵权实施。

第三,根据搜集的证据以及案件性质,展开维权行动。例如:发送律师函、与侵权人谈判、电商平台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

实践中,遇到此类事件,发送律师函警告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那么警告函需要怎么样撰写呢?警告函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实践认为、警告函至少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 1、你的权力基础,比如专利号,注册商标;
  • 2、指出对方的侵权产品和侵权行为;
  • 3、你的要求,比如下架产品,不得制造、销售等;
  • 4、如果有疑问,希望沟通,留下联系方式;
  • 5、如果继续侵权,将提起诉讼。用EMS和电子邮件同时发送,留下对方接收警告函的凭证(证据很重要)。

案例

1、克里斯蒂昂·迪奥尔“J’Adore”香水瓶立体商标案评析 (文后有庭审视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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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1.案件发展始末

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为“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伴随着这一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J’Adore”国际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一案。

2014年8月8日,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下文简称迪奥公司)为其产品“J’Adore”香水瓶申请了国际商标注册。并且经国际注册后,迪奥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以便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2015年7月13日,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迪奥公司为该香水瓶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迪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再次以相似的理由被驳回。

2016年2月2日,迪奥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迪奥公司诉讼请求,迪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迪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于201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该案件的审判对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具有极高的指导价值。

2.争议法律焦点、法院判决及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被诉决定是否违反违法;

(二)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其背后所反应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立体商标形式审查标准,主要审查迪奥尔公司是否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三款规定,提交了立体商标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

其次是实质审查的标准,包括对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和非功能性的判断。在显著性判断中,主要涉争议在于“J’Adore”香水瓶身作为三维标志,其本身是否具有显著性;其次是三维标志与平面标志的组合是否具有显著性。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主张:申请商标不具有商标标志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缺乏注册为商标所应具备的固有显著性。

迪奥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并且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迪奥尔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性评述,并未遗漏审查,迪奥尔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主张:迪奥尔公司并未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至少包含三面视图的商标图样,而是直至驳回复审阶段在第一次补充理由书中才明确提出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三面视图。

在迪奥尔公司未声明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并提交相关文件的情况下,商标局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虽然迪奥尔公司证明“J’adore”香水系列商品在中国市场上进行了较为广泛的销售,但不足以证明在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图形商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能够在该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水、香料制品等商品上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从而获得显著特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将“J’adore”立体商标作为平面商标进行审查违反法定程序,对于该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也应按照立体商标审查标准重新进行审查。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书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决定。

 二、该案形式审查是否合法  

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在《商标法审查及审理标准》也对立体商标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一)对声明提出特别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申请人未声明的,将该立体商标视为平面商标。

(二)对提交的三维形状图样进行了具体规定。提出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图样,并且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最多不得超过6幅。并对商标图样的大小做了明确规定。

在迪奥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形式审查的内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迪奥公司主张其在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即为立体商标的申请,并且有国际局的备案证明。

其未提供多视图的图样,是由于向国际局申请立体商标的保护仅要求提供正面视图的图样。再者由于域外立体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本身存在诸多困难,以至于其无法及时提供符合形式要求的三维图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主张其未在申请书中明示声明,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多视图的图样,对于立体商标审查依法应当按照平面图形的审查标准来审查。

法院主张,迪奥尔公司主张立体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虽未在提交的申请书中明示其申请的商标为立体商标,但其在国际局的备案及国际局转交的申请材料等证据应当视为其做出了声明,手续基本齐备。

依据《马德里协定》第三条之三规定:“在国际注册后提出的领土延伸申请,应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通过原属国主管机关提出。国际局应立即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随即将之通知有关主管机关。”

陶凯元法官在庭审中指出,《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确立、完善国际商标注册程序,减少和简化注册手续,便利申请人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获得商标保护。

因此,在国际商标申请领土延伸的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守平等、充分保障国际申请认定人利益以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原则。迪奥尔公司依据国际商标注册程序向国际局提出商标申请,手续齐备。虽然其欠缺三面视图的形式审查要件,但后续积极补交三面视图,商标局应给予合理的补正机会。因此,商标局将迪奥尔公司申请的立体商标依照平面商标进行审查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张仙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有兴趣的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手机扫描即可观看)观看庭审视频。直播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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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榴形酒瓶可申请专利吗?

石榴在西汉时从西域引入,中国文化中历来视石榴为多子多福的吉祥象征。石榴也成为了历代陶瓷器具的纹饰主题和瓶身造型,比如下图所示的清代青釉石榴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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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申请将石榴形状的酒瓶注册为外观设计专利,S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与真实的石榴造型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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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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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涉案专利相对于石榴果实的整体造型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石榴果实萼片中间留存有花蕊属于公知常识。虽然涉案专利瓶盖顶端形状相对于自然界石榴的萼片形状存在差异,但是涉案专利瓶盖部分整体上与对比设计所示的真实石榴的钟状萼筒相近,且萼片部分在酒瓶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小,相对于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此外,涉案专利瓶盖底部的一圈三条凹槽位于使用中不易见的部位,亦属于局部细微差异。

综上,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自然界中的石榴形态相比并无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并未产生独特的视觉效果。因此,涉案专利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啄木乌”傍上“啄木鸟”,六十余家商户因涉商标侵权被告上法庭

“啄木乌”、“琢本乌”、“琢术鸟”……这些商品标注,混淆性极强,一时李逵遇李鬼,真假难辨。

近日,南通市区60余家商户因销售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啄木鸟”牌美工刀片,被宁波一家刀片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宁波市某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片公司”)系一家刀片类生产企业,经核准在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商品上注册了第“1056900”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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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片公司经调查发现港闸区X装饰材料经营部(下称“X经营部”)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印有“啄木乌”文字和啄木鸟图案的刀片。刀片公司以侵犯其第1056900号商标专用权为由将X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对此,X经营部辩称,其并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涉案美工刀片系从他人处购得。且其主营业务并非销售刀片,即使构成侵权,刀片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本案经审理,最终法院认定X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刀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酌定X经营部赔偿刀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00元。

截至7月31日,南通中院今年共受理类似的啄木鸟商标侵权案共计61件,已审结40件,尚余21件在审理过程中。除上述案例涉及的“啄木乌”侵权标识外,还有诸如“琢本乌”、“琢术鸟”等混淆性极强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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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寨“大话西游” 涉案795万余元!15名85后成被告

网络游戏《大话西游》红极一时,受到不少玩家追捧甚至为其一掷千金。

近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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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5月,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取得《大话西游》游戏软件著作权,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然而,有人对这款爆红的游戏动起了歪心思,玩起了山寨。

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共同出资23万元,委托一家公司模仿《大话西游》制作一款名为“江湖西游”(后更名为“江湖手游”)的私服网络游戏,于2019年1月完成制作。为运营“江湖西游”,赵某、李某成立了公司,租用了场地,雇佣了吕某、孙某、曹某、王某、张某等负责运营,还向李某乙租赁服务器、联系黄某等提供违法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推广这款山寨手游,赵某还通过QQ联系发展了史某等7人为游戏代理。截至案发,赵某发展的所有下线代理及玩家累积充值795万余元,代理提成最多的分得127万余元,少的8万余元。负责游戏运营的吕某等人获得了10万至9千不等的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互联网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各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部分或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主犯赵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他十四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

资讯&文章

1、最高院关于加强著作权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征求意见

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文件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9月20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以中文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spcip2020@163.com(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注明“著作权征求意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5日

2、小米新专利曝光了一款屏幕和主机可分开使用的无线连接分体式手机

本外观设计产品为一种分体式手机,即是将手机拆分成主机(组件1)和分体机(组件2)两部分。其中,分体机可用于人机交互的部分以供用户操作使用;主机可用于数据存储、音频输 出、摄像、电源充电、外围接口等功能。本产品可在主机与分体机组合的状态下使用,也可在主机与分体机分离的状态下使用。当主机与分体机组合时,主机可以给分体机进行有线充电和有线传输,分体机可通过例如显示和触控的方式进行人机交互;当主机和分体机分离 时,主机可通过无线传输的方式与分体机无线通信或为分体机进行无线充电。

前段文字实际 为小米科技在中国申请的最新公开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专利显示,这款手机将屏幕和主机分开,主机和屏幕机组合时,可以进行有线充电和有限传输,更快更稳定。当主机和屏幕屏幕机分开始,屏幕机可通过无线通信的方式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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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讨论多年的分屏手机难道要面世了?

小米手机在设计总是能让人眼前一亮,全面屏到环绕屏,MIX到Mi Mix Alpha或者米系列的透明背壳手机。不止于此,设计师还喜欢打破常规思维。前不久我写过一款小米的手机专利 ,将耳机和手机结合为一体。你可以读到一款内置可拆卸无线耳机的小米智能手机。今天这款由两部分组成的手机,是讲主机和屏幕机结合为一体。

根据今年公告的专利内容显示,今年03月31日,小米手机向中国国知局申请了双组件 “手机 “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20年8月4日授权公告。专利由22张产品视图组成,显示这款智能手机由所谓的组件1为主机,组件2为分体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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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部分的厚度是屏幕部分的两倍多。当这两个部分连在一起的时候,你面对的就是一部看似普通的智能手机。该机采用全面屏设计,背面也没有指纹部分,推测应该会采用屏下指纹识别,背面有三个摄像头。通常的USB-C接口和两个扬声器位于底部,与侧面的按钮一起是 “主体 “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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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状态图

从侧面看,在顶部有一个凹槽,可以让你很方便将屏幕部分与外壳断开。这样一来,你手中只有触摸屏,可以和外壳分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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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两个连接器,当屏幕与外壳连接时,屏幕就会供电。如果两部分分开使用,屏幕部分也可以通过无线连接外壳进行充电。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好处是,不小心摔坏了屏幕了,不用再更换整个手机了。新买一个屏幕部分就可以了。

屏幕与主机分开后,你想怎么使用呢?

这会不会是以后的一种手机流行趋势呢?还需要时间来验证。虽然目前仅仅是专利文件的公开,可又谁知道小米的攻城狮们有没有做成样机已经在测试了呢?

3、民事判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下)

杨静 知产北京

(一)注册取得制度下的注册商标具有不确定性及可反驳性  

司法判决禁止商标使用的法理根源,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或动态性)及可反驳性。

动态性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始终处于变动状态,与著作权有明显区别,后者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并保持,不因权利人后续行为而变动,一旦取得权利就是相对确定的。而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核准之时仅仅得到了国家的授予拟制专有权,这种授权类似于国家与申请人之间达成的社会契约,国家保护其不受他人干扰的专有使用权利,商标持有人则需要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以实现其作为商标的区分识别、身份彰显、广告等基本功能。注册核准公告代表着社会契约的达成,此后如果注册商标不使用或不正当、不规范使用,构成对社会契约目的的违反,国家有权代表社会取消对其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商标权的法律效力始终处于可变状态,是否保有专有权取决于持有人后续的行为。

可反驳性是指在实行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国家,商标取得注册并不意味着其完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所有实质条件,因初始不符合或事后不符合这些条件,其权利均有可能受到反驳甚至被消灭。无论主管机关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审查自身都具有局限性,无法排除授权错漏乃至被欺诈的情形。

我国实行部分审查,审查员对绝对理由部分进行全面主动审查,但对商标申请是否以使用为目的等主观因素缺乏举证要求;对相对理由部分只审查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理由,对是否损害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等则难以主动审查。

不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注册商标情形主要包括: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违反了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如大规模囤积等损害公共秩序的;违反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如损害了他人在先权益的等。

在争议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很大范围上处于随时可能被反驳的状态。如乔丹商标案,即使乔丹体育公司使用侵权商标已经极具商业规模,仍然可能因损害他人姓名权而被宣告无效。

基于此,就出现了对民事判决方式制止不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注册商标的现实需求。民事判决对注册商标权的限制,是在民事法律关系框架下否定或部分否定注册商标权合法性的一种路径,是将注册商标作为一种与其他权利平等的民事权利进行审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符合契约公平理论,即国家给予注册人的权利保障应当与其提供给社会的商业价值相对等。

(二)民事判决的属性  

民事判决对注册商标权的否定或部分否定,其属性是对商标权的限制还是消灭?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理论认为,任何私权都不是无限的。我国商标法上并未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规则体系,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仅规定对注册商标要素的正当使用以及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

关于注册商标的限制,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广义的商标权利限制包括地域限制、时间限制以及对注册商标使用范围、转让和许可等各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狭义的商标权利限制,是指当商标私权与他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出于利益平衡原则,而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如在某种条件下,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不视为商标侵权,或称为侵权的例外,包括合理使用、滑稽模仿、权利放弃和懈怠、默许和禁止反悔等衡平原则。

商标权的消灭制度,则包括撤销和无效宣告两种方式。违反有关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违反有关商标注册规定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该注册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民事判决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处理结果,是在特定个案中结合具体事实作出的裁判,它并不能承担如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那样对商标权效力进行评价的职能,亦非对行政机关撤销或宣告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判决结果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只是一种限制而非权利的消灭。本质上,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对原告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进行了独立于行政授权、确权程序的审查,并作出了独立的司法判断。

4、超酷!中国首辆火星车来了

7月22日,中国火星探测工程正式对外发布“中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天问一号1:1着陆平台和火星车”。在即将实施的我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中,火星车将承载火星表面巡视探测等重要使命,为中国打开火星之门,使我们真正进入深空、走近火星,揭开她神秘的面纱。

中国首次火星探测任务“天问一号”探测器,在海南岛东北海岸中国文昌航天发射场,由长征五号遥四运载火箭发射升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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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火星探测是我国行星探测阶段的首次任务,也是我国深空探测领域全新的里程碑,将一次实现“环绕、着陆、巡视”3个目标,这是其他国家第一次实施火星探测从未有过的,面临的挑战也是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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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辆火星车”长这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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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问一号火星车

5、阿联酋的火星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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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希望”号火星探测器,在日本发射升空。这是阿拉伯世界的第一个航天器,已经在该国掀起了科学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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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阿联酋宣布将在2021年12月该国成立50岁周年之际,向火星发送一个轨道探测器。当时,这看起来像是痴人说梦,该国没有航天工业,也没有航天科学家,所有的经验只是组装过一颗卫星,工程师团队平均年龄为2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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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希望通过火星项目,能够引发国民对基础研究和科学课程的兴趣,激励整个阿拉伯国家的年轻人,加速该国向知识经济的转型,摆脱对石油的依赖。

6、5G创新不得法:要多研究行业问题,少吹5G的牛逼

凡事不得法,就会事倍功半,得法,则能事半功倍。

5G 赋能行业创新(5G 2B)今时今日看,我认为还是没有找到系统的方法论,以至于 5G 这个词有成为万能词的趋势.

上一次万能词是互联网+。

任何场景、任何产品、任何行业,不是那么简简单单冠上 5G 这个词,就会自动自发的高大上,自动自发的发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的,甚至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不一定发生变革。

这都是因为不得法。因为没研究行业问题,5G牛逼吹得太多。

一、不得法的原因之一是对 5G 的急功近利。

整个 5G 产业非常的急功近利,把 5G 的能力描绘的无所不能,在增长的压力之下,非常急切的希望把 5G 推销给全社会,设备商画大饼,运营商描场景,终端厂商忙入库,在这种氛围之下,5G 产业的急急切切不免让这个社会的预期变得同样的急功近利,如果 5G 产业的人不仔细的研究行业的问题,只能是幻想;

各个行业当听到 5G 的时候也恨不得只要有了 5G 的网络,沾上 5G 的边,就会立即从丑小鸭变凤凰,急切切的希望能够成本大降,利润急升,产品供不应求。这都是幻想,如果行业的人不仔细研究行业的问题,也只能是幻想。

二、不得法的原因之二是 5G 行业还是在用老思维做 5G。

老思维就是凡事靠合作伙伴,不愿意也没能力研究行业客户的问题。

我们不能批评 5G 设备商、电信运营商不努力。

但是站在行业之外看,总感觉这些努力不甚得法,诸多公开的来自 5G 行业的观点、言论、案例、技术说教,要么似是而非高大上云山雾罩不知道在说什么;要么自说自话售卖 5G 的技术特点;要么站在各个行业的门外指手画脚凭着想象指点传统行业怎么发财。

反正总有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

这是因为这么多年过去了,虽然移动通信行业一直也在服务行业客户,也一直在创新各种行业应用,其实并没有对行业认真的研究,习惯于凡事让合作伙伴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自己人的主要是分为两类,一类是做说教者在天上吹,一类是做项目经理管合作伙伴。

所以到了 5G 时代,就发现这条路走不通了。

一是客户不会接受一个不理解自己又口口声声说直接服务自己的伙伴,二是行业伙伴也不需要既不懂行业又拿走自己一部分利润的伙伴。

时至今日,疫情压力之下,诸君看到 5G 行业的人有几人在谈论如何帮助传统行业客户破局?反正我没看到几个,如果有,欢迎你告诉我。这就是典型的傲慢和无知,以及自负与短视。

…  …

7、【上知案例洞察】第2期:深圳乔安公司诉张某某、上海凯聪公司恶意诉讼赔偿案

作者:胡宓   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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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业竞争关系中,行为人缺乏权利基础,滥用诉讼权利,故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被告张某某是被告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于2014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监控摄像机(S421C)”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6月25日获得授权。2016年1月6日,张某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18号案),主张乔安公司销售的“乔安1200线监控摄像头”侵害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冻结乔安公司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1,000万元。同年7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法院于同年8月解除了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同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乔安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凯聪公司早在2013年12月已公开销售“421C凯聪”监控摄像头产品。张某某在明知421C监控摄像机已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然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系借维权之名行打击商业竞争对手之实,给乔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凯聪公司已经公开销售了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基本相同的421C凯聪监控摄像机。张某某作为凯聪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对前述事实应当知晓,却仍将已公开的产品设计申请专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申请专利的行为。张某某作为权利人,在明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缺乏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乔安公司侵权,并提出了高达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结合凯聪公司与乔安公司系同业竞争关系,张某某的诉讼行为具有打击竞争对手的意图,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张某某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决张某某赔偿乔安公司经济损失254,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首例判决构成专利侵权恶意诉讼的案件。法院通过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要件的分析,作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判断,厘清了正当知识产权维权与假借知识产权诉讼恶意侵害他人权利的界限。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规范引领作用,有助于强化诉讼诚信意识、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79号合议庭成员:胡  宓  徐  飞  吴惠丽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139号合议庭成员:唐  震  陶  冶  朱佳平

8、阿联酋的垂直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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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温和缺水,沙漠国家阿联酋每年平均只有12天降雨,没有自己的农业,粮食和蔬菜都依赖进口。随着人口的增长,阿联酋希望确保食品供应,开始发展垂直农业。

垂直农业就是在室内种植蔬菜,多个种植层垂直叠在一起,通过 LED 提供光照,并用水雾或滴灌系统浇水,可实现全年高产。田野种出蔬菜需要30到40天,垂直农业只要10到12天。更重要的是,与传统农业相比,垂直农业的用水量减少了多达95%,这对沙漠国家意义重大。不过,由于空调和 LED 需要恒定的电力供应,因此会消耗大量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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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政府正在投资建设一个该国最大的室内垂直农场,2021年前完工,可以种植800种农作物。

据知情人士透露,英伟达公司正在就收购Arm Ltd.进行深入谈判,Arm Ltd.是软银集团(SoftBank Group Corp.)四年前以320亿美元收购的芯片设计商。

这些人说,双方的目标是在未来几周内达成交易,他们要求不透露身份,因为这些信息是私人信息。据该人士称,Nvidia是唯一与软银进行具体讨论的追求者。

如果达成交易可能是半导体行业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交易。

9、空中客车公司的自动驾驶飞机刚刚完成了成功的滑行,起飞和着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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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客车公司宣布,今年6月已经在一家试验机上,完成了全自动起飞和着陆。这意味着,喷气式客机的全自动飞行已经没有障碍了。因为一旦飞到空中,自动驾驶仪就会接手,目前就是这样。

试验飞机采用“图像识别技术”,识别跑道,完成飞机起飞。飞行员只要将飞机与跑道对齐,然后就可以坐着观察飞机升空。下图中,飞行员的手是空着的,仅仅停留在仪表盘上方,没有任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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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苹果新专利曝光了带有生物识别传感器的耳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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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的专利揭示了带有生物识别传感器的耳塞。可用于测量心率、血量和呼吸频率。耳塞可以在耳朵之间互换。何探索在耳塞内使用生物识别传感器。

该专利的背景指出。

便携式电子设备用户对生物识别追踪的兴趣越来越大。生物识别传感器通常需要与皮肤紧密甚至直接接触,才能正确测量和跟踪心率、VO.sub.2和核心温度等生物识别参数。要求用户将传感器与皮肤直接接触以跟踪这些类型的生物识别数据可能是过于繁琐的,使得生物识别跟踪的采用更加困难。因此,不引人注意地测量生物识别参数的机制是非常可取的。

该专利详细说明了如何将耳塞配置为包括生物识别传感器。这些传感器中的一个可以被压在耳中的耳廓上,以允许进行生物识别测量。其中一个这样的传感器可以是PPG传感器,它使用脉搏血氧仪照亮一片皮肤,以测量皮肤的光吸收变化。这样的传感器可以测量血液扩散引起的光吸收变化,使耳塞可以测量心率、血量和呼吸频率。只要发出的光稍有变化,它甚至可以测量VO2 max(人体吸收的最大氧气量)。

该专利还指出:当耳塞是一个有线耳塞,与另一个带有电极的耳塞电连接时,电极可以合作测量一些不同的生物特征参数。在一些实施例中,电极可以被配置为测量用户的电皮肤反应(GSR)。GSR可用于确定用户在任何给定时刻经历的压力量。在一些实施例中,电极可用于通过采取心电图(EKG)传感器或阻抗心电图(ICG)传感器的形式来测量心脏的更详细参数。

11、一句话消息

  • 7月31日上午,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周强出席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强调把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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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BC 提出由于气候变暖,夏天正变得太热了,成为人类的灾难。
  • 江苏省农民发明氦气球喷洒农药,每小时可以喷洒5万平方米,效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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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资源

1、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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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chinaip.sipo.gov.cn/

简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建设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为十大重点产业提供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在内容上涵盖有关技术创新重点领域的国内外数十个国家专利文献信息;在功能上,针对科技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集一般检索、分类导航检索、数据统计分析、机器翻译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集成化专题数据库系统。

2、Yandex 图片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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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搜索引擎 Yandex,我觉得体验不错,尤其是相似图片搜索,比谷歌好用。国内好像还没有被屏蔽。

3、Story 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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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线的视频编辑器,可以用来在浏览器里面编辑一些简单视频。

4、50座最具影响力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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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书&知识产权博物馆

继续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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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电商应对商标侵权诉讼实务指南   出版时间:2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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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应对商标侵权诉讼实务指南》是一部跨境电商应对海外商标侵权诉讼的实务指南。目前,我国电商在海外遇到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本书是对跨境电商应对美国商标侵权的实务问题的专题分析,内容务实,讲解也清晰。作者从自身实践角度出发,通过现实的案例,对原告是美国的商标权人(主要是国际著名品*的商标权人)而被告是中国网络电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了其商标的诉讼的案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并为中国电商如何应对此类案件提供了美国法律上的指引,并指出了中美在此类诉讼方面的差异。

前言

美国商标侵权案件,顾名思义,是在美国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本书所针对的案件,并不是泛指在美国的商标权侵权案件,而是讨论发生在美国几个法院(主要是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商标侵权案件。本书讨论的案件仅限于,原告是美国的商标权人,主要是国际著名品牌的商标权人,被告是我国网络电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了其商标的我国跨境电商。

笔者*早接触这类案件是在2015年年初。当时羊年春节已经临近,大家都在兴高采烈地准备过年。我的一个远房亲戚的朋友辗转找到了我,问我能不能帮他解除他冻结的PayPal账户。这些钱是他通过开网店辛辛苦苦赚来的。听着他急切的叙述,我慢慢地了解了他的情况。… …

字体

免费商用中文字体:新叶恋体。 一款免费字体,适用于标志、标题和海报等。念是惦记,是想念,是思念,是牵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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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是惦记,是想念,是思念,是牵挂。

手写字有着强烈的人文气息,不管身在何处,请告诉远在家乡的父母,我很好;不管彼此离的有多近,请告诉你的那个TA,我爱你!

纸短情长,见字如面。

项目顾问:乔建;设计与开发指导:袁立、王亚; 手写作者:李雨; 小组成员:秦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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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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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星直升机动画描绘了NASA的Ingenuity直升机在火星上的试飞。NASA JPL-Caltech的视频.mp4

动画描绘了NASA的Ingenuity直升机在火星上的试飞。NASA / JPL-Caltech的视频

火星即将迎来“莱特兄弟时刻”:

作为其下一次火星任务的一部分,美国宇航局将派出一架实验性直升机,飞越红色星球的稀薄大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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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美国宇航局 NASA 发射“毅力号”火星探测器,上面包含一架1.8公斤的微型直升机。探测器在明年2月着陆后,4月将在火星表面放飞这架直升机,这将是人类首次在其他星球起飞直升机。

火星大气层远比地球稀薄,空气动力不足,直升机只能做得非常小。这架直升机可以离地4米,飞行100多米。它在火星计划飞行5次,其余时间就停在地面,使用太阳能电池板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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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技术人员在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市NASA喷气推进实验室的真空室内使用火星直升机。信用…JPL-Caltech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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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架直升飞机底部安装在4月佛罗里达州肯尼迪航天中心有效载荷危险服务设施内的恒心漫游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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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威尼斯的海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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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是一个海边城市,由于地面下降,经常遭到水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想出了一个计划,在海水进入泻湖的三个入口(下图),安装了78个浮动水闸。上周,这些黄色的水闸终于完工,进行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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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水闸都在水底,是不可见的;一旦发生大潮,水闸就会升起,挡住潮水,防止泻湖内的城市被淹。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工程整整用了15年才完工,还无法保证一定有效。

文摘

1、学术观点 | 外观设计保护单纯图案的方向探讨

李晨 董悦 赋青春

摘 要

摘要:众所周知,图案属于外观设计的三要素之一,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1]。由此可见,单纯图案被解释限定为无边界平面产品的图案,而伴随着现有对图形用户界面(GUI)保护的放宽,以及未来外观设计对局部设计的放开,一系列与图案相关的授权标准也必然会发生变化。

关键词:外观设计;图案;

对于单纯图案而言,从外观设计角度而言怎样进行更好的保护?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探讨。

一、单纯图案的定义及范畴的扩大

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如果拿单纯图案去申请外观设计,其要想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至少要迈过四个门槛:其一,是否是产品?如果被认为仅是图案,甚至是实质是图案,并非产品,则必然无法得到保护。当然对于无边界平面产品,还可能存在四方连续或两方连续的问题需要判断。其二,是否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因为在现行的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第(六)项,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其三,是否为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当图案被认为是纯美术的作品时,也只能被驳回。其四,是否是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图案构成。

事实证明,经过上述四大门槛之后,真正能够被授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单纯图案的类型可谓凤毛麟角,集中在了面料图案上。然而实际上,图案的创作无论是对于企业整体品牌的表达还是装饰效果的提升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外观设计制度目前来看,并没有给予足够完善的保护。

以图1的瓷器贴花为例,所谓瓷器贴花是指用粘贴法将花纸上的图案移至陶瓷胚体或者釉面,是现代陶瓷广泛使用的一种装饰技法,亦称“移花”。因此瓷器贴花是适合工业化生产的。但如果以图1来申请专利,名为“瓷器贴花”,因不属于产品,连第一门槛都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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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相同的贴花图案,如图1,若以外观设计名称为“标贴”来进行申请,其满足了以产品为载体,但已经背离了该陶瓷贴花实际的用途。但即使这样,现行审查标准下,图1的图案仍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彼此花瓣之间是分离的,会被认为并不满足常见标贴的产品形态,实质上仍是图案的拼合。那需要怎么样才能明确得到保护呢,申请人还必须使这几个花瓣之间产生物理上的联系,例如图2,加一个外圈,类似有这样一个圆形的白纸,只有这样,才具备了标贴的产品形态。

二、对于单纯图案实体内容的审查

前面提及了对于单纯图案而言,还必须满足实体内容的要求。在我国主要是判断是否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是否为纯美术作品、是否包含著名标志、卡通形象。

2.1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

目前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平面设计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之外,如果取消了对这些平面设计的专利保护,将会极大的扼杀设计者的创造性,同时也会造成产品的设计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客观地说,通过对平面印刷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来充分保护其设计要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于单纯图案而言,在判断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时,不宜过于严格。对于平面印刷品,当产品品牌名称(或者缩写)、企业名称(或者缩写)等 “标识性设计要素”在整个设计中所占比重较大且并仅以常规方式进行简单罗列或排列时,即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此处应该强调的是,不能仅根据设计中所占实际面积的比重来判断。例如,LV品牌的图案设计,虽然是以其品牌缩写为主进行大面积的铺设,但其具有独特的排列方式或者组成了带有装饰性的韵律,因此不能简单化为主要起标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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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3的装饰性图案设计,应该按照符合实体内容的标准予以授权。

2.2是否为纯美术作品

对于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原因主要还是从避免权力冲突的目的出发。但随着计算机绘图(CG)等创作方式的普及,对于哪些作品属于纯美术作品,也必然存在争议和变化。另外,对同一客体给予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即权利交叉,是一种合理存在,因此对于是否属于纯美术范畴的作品,也应该以请求人的意愿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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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图4中的标贴,其人物造型的设计图案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但若以其属于著作权保护,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并不合适,因为两者的保护方式、保护力度、权利范围均不相同,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

目前对于装饰画,日本按照其是否以批量生产为目的来区分是否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即使一件产品只进行了少量的生产,只要目的是为了批量生产,就认为是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在客体上并不排除雕塑、装饰画等。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对于可能涉及美术作品的单纯图案,并非一概让位给著作权保护,应该回归其美术作品的本质,若一件产品批量生产,即使有美术的价值,但已经脱离了传统的作品范畴,因而给予外观设计保护属于合法合理的情况。

2.3是否包含著名标志、卡通形象

如果某个图案中使用了著名标志或徽章的外观设计,再加上没有被许可使用的时候,会妨害公共利益,因此通常情况下,此类的图案不能直接给予权利。但也不宜一刀切,全部直接给予驳回。

实际上世界上存在多种做法。在美国,如果在一个外观设计申请公开的视图中使用有关商标,在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之前必须作出声明,声明该商标素材是外观设计权利要求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要注明商标权利人的名字。在日本,若实施一项外观设计权将使用他人在先申请获得注册的注册商标、他人在先的著作权,或者一项外观设计权与上述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权人、其独占实施权人或者普通实施权人不得实施其注册外观设计或类似的外观设计。由此,涉及注册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著名标志、卡通形象等,即使在外观设计的注册阶段获得注册,其在实施上亦存在限制。

由此可见,可以从申请文件的说明以及限制实施等方面对该问题提供多种的解决方式,另外还可以考虑新法修改后,从部分保护的角度出发,允许在申请后将所使用到的部分标志作为不予保护的部分。当然如此执行的首要前提是该图案本身符合原创性,即仍含有其他可以授权的创造性设计,避免因为直接驳回导致原创性的设计流失。

三、小结

随着虚拟化时代的开启,以及颜值经济当道的新形势下,单纯图案在设计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目前来看我国对单纯图案的保护需要一些新的思路与方向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本文也只是从定义、范畴以及实体内容审查等几个方面尝试性的提出一些个人意见,因行文仓促,更兼笔者参与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审查实践经验有限,错漏之处难免,敬请业界各位专家及同行批评指正。

2、英特尔到底是怎么崛起的?

1990年夏天,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向吉尔伯特·海特(Gilbert Hyatt)颁发了专利号为4942516的单芯片微处理器专利。此时距离英特尔生产出第一个微处理器并投入市场已经过去了19年。

一个产业的诞生

19年间,无数微处理器被购买并用于各种人们能想象的设备之中。为什么一项专利要在1990年颁发给一个已经发明了快20年并且拥有大量市场的设备,而且是颁给了一个无人知晓,甚至明显对这项设备的发展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的人呢?《Byte》杂志就这个问题于1991年1月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为“微处理器,微处理器,谁发明了微处理器?”海特获得的专利是因为他在1968年就取得的成果,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之战也让他获得了巨额的专利收入。根据惯例,专利权税为销售额的3{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仅1989年一年,海特就可以收入2.1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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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庞大的计算机系统

这场专利权之争最引人注意的一个方面是海特只是提出了单芯片中央处理器(CPU)的大致构想,受当时的技术水平限制,他并没有将其付诸实行或是证明它的实用性。事实上,单芯片计算机(芯片计算机)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是热点话题,并且被认为是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参与英特尔公司“微处理器”研究项目的斯坦利·马泽尔称,微处理器的诞生只是时间问题——根据马泽尔的计算也就是1976年。

根据马泽尔的论证,英特尔生产出第一个微处理器的时间比他们宣布的1971年还要早5年。讽刺的是,英特尔其实一开始并没有打算开发微处理器,也没有将其视为值得申请专利的发明。他们最早生产的两个微处理器出自两个客户的订单。这两个客户提供了一些核心的思想,引导了英特尔公司的研究方向。确实,如果英特尔没有摸索着完成这两件产品的话,他们将无法拥有其中任何一种专利。英特尔公司最后取得的“末等奖”就是拥有了这一系列工作的全部知识产权,这就是英特尔发明微处理器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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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处理器

1971年3月,英特尔成功生产被命名为4004型的微处理器芯片,其中数字4代表芯片可以处理4位数据。1971年7月,英特尔交付被命名为8008(2×4004)的微处理器芯片,以反映它可以处理8位数据。8008于1972年4月投入市场。此时,英特尔已经手握两种潜力巨大、可以应用在许多方面的微处理器。然而具体应用在哪些方面呢?计算机显然是一个可以应用的地方,但是当时市面上一共也只有2万台左右的计算机。即使英特尔抓住10{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的计算机市场,也并不能获取太多利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英特尔需要自己构想出芯片的应用领域,再把芯片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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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8处理器

在将4004和8008投入市场之前,英特尔公司内部曾经讨论过开发这些新芯片的应用领域是否值得。

成了!

英特尔终于在新的市场中抢占了他们梦寐以求的领先地位。在戈登·摩尔(英特尔公司创始人,摩尔定律的提出者)看来,市场上的第一家公司总是能命中靶心——“他们面对的是一面空白的墙,只要找到弹孔,在周围画上靶子就可以了”。在微处理器行业,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微处理器开始用于个人计算机的生产,“靶心”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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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登·摩尔

英特尔公司最大的两个竞争对手是摩托罗拉和智路公司。这两家公司都制造出了可以与8080竞争的8位微处理器。很快,所有企业都致力于进一步提升性能的下一代微处理器,把目光投向了16位微处理器。个人计算机市场也受16位微处理器刺激才真正形成。

1979年,摩托罗拉生产出了他们的16位处理器——68000。市场上普遍认为68000比英特尔的芯片更加先进。为此,英特尔启动了一项著名的营销活动“征服运算”,来宣传产品的其他优势,包括全套微处理器及互补产品的研发,卓越的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以及英特尔未来的研发计划目录,让人们知道下一个阶段英特尔公司能提供哪些新产品。

活动取得了空前的成功,英特尔的产品一个接一个地取得压倒性胜利,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消费者在使用摩托罗拉68000微处理器时遇到了一些问题。与此同时,智路也研发出了一款16位微处理器,不过产品规模完全不足以与英特尔公司庞大的互补产品和售后服务体系相抗衡。很快智路就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征服运算”也一举征服了IBM,他们被英特尔公司在微处理器生产线上的承诺及芯片技术上的巨额投资所打动,于1981年选择8088芯片来生产他们的个人计算机。

后来的事就众所周知了:IBM的个人计算机市场迅速扩大。不久,其他个人计算机生产商都开始效仿IBM,使用英特尔微处理器作为内核。英特尔也不断加大他们在微处理器上的研发投资。仅仅在IBM选择8088芯片后的一年,英特尔就发行了四款全新的微处理器,就此一路所向披靡。英特尔公司承诺将销售收入的10{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以上投入后续研发。这个数额即使以高科技行业的标准来衡量都是相当之高。后来,英特尔陆续开发了一系列名称为x86的微处理器,包括80186、80286、80386和80486,这一系列x86处理器都是8080型的后续衍生产品。英特尔的销售额随着个人计算机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提升,其研发投入也随之增长,整个英特尔公司渐渐将业内其他公司远远地甩在了身后。自1987年起,英特尔公司就是微处理器以及相关设备的行业龙头。它在个人计算机市场上的份额尤其大,早在1993年就已经达到85{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2000年的《IC洞察》估计称,1999年英特尔公司占据了全部32位和64位微处理器(主要用于计算机)78{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的销售额,占全部微处理器98{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的销售额(以及装船出口数量的77{bde02930effa035a2fd6993b8d2df5a4a05056d9abbfcac929e9bdc9dd2c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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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马龙在他的大作《微处理器传》中认为微处理器的发展可以媲美曼哈顿计划:个人智慧与团队协作完成了一项看上去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20世纪最经典的例子就是曼哈顿计划。然而,微处理器行业的数百名科学家与工程师,以及对应的半导体设备行业的数千名工作人员,也完成了一个完全相当的成就,并且反复获得了多次成功。也许最后一段话应该留给与泰德·霍弗一同被认为是微处理器之父的费德里科·法金,“微处理器是人类生产的最强大技术之一,它也属于全人类。因此,它是值得庆祝的人类进步,是人类智慧的伟大结晶”。

言论

1、以前念书的时候不喜欢,现在看来真的觉得很有科学性

——网友评广播体操

2、1860年,人们还不知道细菌感染。只要你住进医院,就有12%的可能死亡,50%的可能截肢。

《巴斯德的贡献:细菌的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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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布拉斯加州最大的家具市场是一个95岁的老太太开的,巴菲特收购了,让老太太退休。

老太太发现,巴菲特没让她签竞业条款,就在马路对面又开了一家家具市场。巴菲特只好把新的家具市场也收购了,并签了竞业条款,这一年老太太9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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