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公众意见报告——直到人工智能完全到来,美国知识产权法律足以应对目前的情况?

原文英文,采用谷歌AI翻译。阅读请谨慎 。

随着人工智能(AI)的发展,迫切需要检查美国和国外当前的知识产权(IP)法律框架是否足以解决AI特有的问题。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欧洲专利局(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最近都有机会对AI机器是否可以被指定为发明人的问题进行权衡在专利申请中。在2018年末和2019年,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博士在UKIPO,EPO和USPTO中分别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并命名了DABUS(1种已获专利的AI机器)作为本发明的发明人。2由于类似的原因,所有三个办公室得出相同的结论:当前法律建议发明人必须是人类。3 2019年1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举行了AI知识产权政策会议,包括由IP专家组成的小组讨论会,讨论AI和IP政策考虑因素。4在会议和Thaler的专利申请之后,美国专商局寻求进一步了解公众意见,以了解随着AI技术的发展如何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并发布了两份评论意见书(每条为“ RFC”),一份于2019年8月27日发表。5第二个是2019年10月30日。6

本月初,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结果报告,题为“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公众观点”,7总结了各利益相关者对RFC的近200条评论(“报告”)。该报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涵盖对2019年8月27日RFC的关于AI发明专利的回应,第二部分涵盖对2019年10月30日RFC的关于AI对除IP以外的知识产权政策领域的影响的回复专利法(包括版权,商标,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法)。以下是该报告的一些主要发现和考虑因素的简要概述。

第1部分-为人工智能发明申请专利

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了与报告本节相对应的RFC的99条回复,包括来自电子,软件,汽车,医疗和制药行业的外国专利局,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学术界以及国内外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讨论了:

  • AI发明的要素:该报告首先考虑了AI发明的不同要素(从对其进行培训的数据库的结构,到培训数据,算法本身和AI发明的结果)。该报告指出,人工智能发明可以归类为:(a)体现人工智能领域进步的发明;(b)适用于AI的发明(适用于AI以外的领域);(c)人工智能本身可以产生的发明。8但是,通过更清晰地阐明前两个类别与最后一个类别之间的区别,即保护AI发明本身(即,(a)和(b)类)和保护AI发明的输出(即(c)类,并在报告的后面部分考虑每种类型(有时隐含地集中在一个或另一个类别上)。
  • AI成为指定发明人的资格:报告承认,美国专利法中充斥着表明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语言。然后,它研究了“概念”的概念(发明者的试金石),并指出,如果自然人为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概念做出了贡献,“使用AI系统作为工具并不会使自然人有资格获得发明人(或联合发明人)。” 9然而,这些观点似乎是基于一个普遍共识,即AI技术本身无法构思发明(例如,“构思本质上是人类的活动”)。10大多数答复似乎都假设AI尚未达到人工智能(AGI)(即AI具有自行思考和发明的能力)。11大多数评论者认为AGI仍在遥远的未来,但是少数评论者认为这是当今应解决的现实。12
  • 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的所有权关于专利的所有权,绝大多数评论者指出,只有自然人或公司才能通过转让来主张专利和发明的所有权(并且这不应扩展到机器)。13再一次,这些结论似乎受到人工智能无法自主发明的观点的影响。此外,少数答复指出,对于训练AI流程或拥有或控制AI系统的人员,应考虑此类所有权。
  • 其他考虑因素:报告还考虑了专利资格因素,适用于所有美国专利申请的公开和启用要求,影响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的可能性以及现有技术因素。

除上述内容外,报告还讨论了评论者对保护AI发明的新知识产权的必要性的观点,并且评论者几乎均等地划分了以下观点:新的知识产权是必要的,而美国目前的IP框架是充足。14要求新知识产权的大多数评论者着重于保护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数据的需求。但是,评论者未就这种新的知识产权应如何运作提供具体建议,许多评论者鼓励USPTO要求公众对此问题进一步发表评论。15

第2部分–专利法以外领域的AI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版权,商标,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法

USPTO收到了与该报告本节相对应的RFC回复98,包括来自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学术界以及电子,软件,媒体和制药行业的国内外各种利益相关者。该报告讨论了以下方面:

  • 版权法:类似于有关AI和专利发明人的回应,绝大多数评论者都承认,当前的版权法不允许非人类作为作者(不包括雇用作品原则)。16有些人认为AI是一种工具,并指出过去曾使用其他工具来制作具有版权的作品(例如Photoshop和Garage Band)。另一方面,少数人则认为,人工智能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创作出的足够创意的作品应获得版权保护,而将其作品固定为最终形式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或控制人则应能够获得作者资格。17该报告还讨论了与AI算法或流程相关的潜在版权侵权问题。评论者指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来训练AI,包括机器学习(ML)流程,可能会侵犯版权拥有者的复制权,并且这种使用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构成非侵权的合理使用。18其他评论者表示,应许可并赔偿使用版权的ML作品。19另有一小部分评论者强调了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性,认为允许AI将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用于培训应被假定为合理使用,因此将促进进一步的创新。20大多数评论者还指出,有关版权侵权的现行法律就足够了,而一些评论者则强调,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缺乏明确性。21
  • 数据库保护和商业秘密法:用于训练算法的数据库和数据集只要符合原创性要求,就已经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为它们是数据汇编。但是,有一位评论者认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可能是必要的,因为版权保护将不会涵盖汇编中的数据值(即原始数据),并且数据的重新安排不一定会被视为衍生作品。22在美国,数据库和数据集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根据《经济间谍法》提供刑事补救,根据《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和适用的州法律提供民事补救。一位评论者指出,商业秘密法可能是人工智能领域中唯一可行的保护措施。23其他人则认为,将来可能会出现问题,并且可能需要特殊形式的保护(例如,在产品中分发数据时,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切实际或不可能的,或者AI使得某些商业秘密更容易获得保护)揭密(例如,使数据更易于发现),而不会破坏保密措施。24合同法是保护数据的另一种选择。大多数评论者指出,现有法律足以继续保护与AI相关的数据库和数据集,因此无需重新考虑专门的数据库保护法律。25一些评论者甚至指出,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法以外的领域,包括隐私和产品安全。26

总而言之,对USPTO RFC做出回应的大多数利益相关者都普遍认为,现有的美国IP法律足够强大和灵活,可以解决与AI相关的问题。但是,评论者还强调,随着AI的不断发展(包括实现AGI的时间),将来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些问题并考虑新的IP权利。美国专利商标局表示,它将通过与公众进一步接触,提供更多指导以及通过不断培训审查员,进一步利用该报告进一步了解AI和其他新兴技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27 完整的报告可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上找到

原文出处: 原文链接: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c6c97d17-df78-4fe4-8437-7285489804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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