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同时规定: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此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目前具体的处罚规则尚未出台,如果按每使用一次罚款十万元计算的话,违规在商品或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企业可能会遭受天价罚款。
中国标局建议各类企业,特别是一直在产品包装或宣传中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的企业,应特别注意:
1、应该全面了解本企业现有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情况,当然包括“中国驰名商标”或“国际驰名商标”等字样的产品、包装、广告、门店招牌、展览展示用品等,制定计划逐步修改。
2、通知并要求企业的各个部门,特别是产品设计、市场推广等承担主要商业工作的部门,不要在新的产品、包装、商业宣传活动中再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3、企业法务部门应关注进一步出台的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处罚细则。
4、正在着手办理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应重新审视驰名商标认定的初衷,真正把认定重点放在保护企业品牌商标上来。
5、尚没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应该放松打造“驰名商标”的工作,而应该正确看待“驰名商标”的作用,能真正利用“驰名商标”有效的保护企业品牌。
文章标题:明年五一起包装广告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罚款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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