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引进人才申办户口办法》中所说的“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指的是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载明的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调整后的最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中,更名后的“专利代理师”和最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正式进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列入最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5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一图读懂《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目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转办本市常住户口政策条件的中级职称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职称聘任规定获得的并聘任在相应的岗位上的职称符合申办条件的,可参考以下职称系列目录:
序号 | 系 列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名 称 | ||
高 级 | 中 级 | |||
1 | 高校教师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2 | 社科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3 | 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4 | 卫生技术 | 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 | 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 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 |
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 | 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 |||
5 | 工程技术 | 正高级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师 |
6 | 农业技术 |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
7 | 新 闻 |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 记者编辑 |
8 | 出 版 | 编 审 | 副编审 | 编 辑 |
—- | —- | 技术编辑 | ||
—- | —- | 一级校对 | ||
9 | 图书、资料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 员 |
10 | 文物博物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 员 |
11 | 档 案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馆 员 |
12 | 工艺美术 |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工艺美术师 |
13 | 技校教师 | 正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讲 师 |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 ||
14 | 体育教练员 | 国家级教练 | 高级教练 | 教 练 |
15 | 翻 译 | 资深翻译(译审) | 一级笔译(口译)(副译审) | 二级笔译(口译)翻译 |
16 | 广播电视播音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 | 一级播音员 |
17 | 会 计 | 正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师 |
正高级审计师 | 高级审计师 | 审计师 | ||
18 | 统 计 | 正高级统计师 | 高级统计师 | 统计师 |
19 | 经 济 | 正高级经济师 | 高级经济师 | 经济师 |
20 | 实验技术 | 正高级实验师 | 高级实验师 | 实验师 |
21 | 中专教师 | 正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讲 师 |
22 | 中小学教师 | 正高级教师 | 高级教师 | 一级教师 |
23 | 艺 术 | 一级编剧一级导演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指挥一级作曲一级美术师一级舞台美术设计师高级舞台技师 | 二级编剧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作曲二级美术师二级舞台美术设计师主任舞台技师 | 三级编剧三级导演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指挥三级作曲三级美术师三级舞台美术设计师舞台技师 |
24 | 公证员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公证员 | 三级公证员 |
25 | 律 师 | 一级律师 | 二级律师 | 三级律师 |
26 | 船舶技术 | 正高级船长 | 高级船长 | 船长大副 |
正高级轮机长 | 高级轮机长 | 轮机长大管轮 | ||
正高级电子员 | 高级电子员 | 通用(一等)电子员 | ||
正高级引航员 | 高级引航员 | 通用(一等)引航员 | ||
27 | 民航飞行技术 | 正高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讯员、飞行机械员) | 一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讯员、飞行机械员) | 二级飞行员(领航员、飞行通讯员、飞行机械员) |
来源:综合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